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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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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1994]13号

  【发布日期】1994-09-13

  【生效日期】1994-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证券

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精神,规范整顿期货市场,保证我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顾条件,有盲目发展的倾向。一些地方自行批准期货经纪公司,运作也很不规范,部分期货经纪人素质不高,更有少数不法分子趁机进行诈骗活动,纠纷、投诉屡有发生,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健康进行,必须进行规范整顿。这次规范整顿期货市场的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精神,按照“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加强领导,立足规范,清理整顿,搞好试点,巩固提高。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境外期货交易和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国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要做到令行禁止。凡境外期货交易,必须限期停止;已有境外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再接收新客户和新单子;正在交易的合约,允许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交割。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好境外期货停盘的善后工作,防止不法分子趁机携款外逃,已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要及时调回。凡中外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或转为全资中资公司。如转为全资中资公司的,需经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期货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审核同意后,重新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对于继续违反规定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已组建的各种内盘期货经营机构,要逐个排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并规范其运作。

  (一)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整顿的要求,严格对照检查,认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凡未经国家批准为期货经纪公司,但属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单位,经该期货交易所批准享有会员代理权的,可继续行使其代理权,为客户提供期货经纪业务。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订“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待“管理办法”颁布后再做相应调整。“管理办法”颁布前,会员单位代理期货业务时,必须将期货交易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严格分开,下设一个非独立法人的代理部(代理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代理业务;一律不得挂期货经纪公司的牌子;代理业务严格限制在会员所属的期货交易所,不得为客户代理其它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如所属的期货交易所被国家取消,则代理权随之取消。

  (三)凡有经国家批准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并经该交易所批准享有代理权,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省监管办审核确认条件具备的企业,可按规定作为期货兼营机构,由省监管办转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四)非会员单位进行期货代理业务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十天内,一律停止接收新客户和新单子,正在交易的合约,允许其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交割,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期货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省外期货经纪公司以各种方式在各地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文的规定进行规范整顿。

  (六)期货咨询服务公司和其它为期货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凡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期货经纪业务的,应按规定限期予以停止。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期货经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在国家有关从事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业务管理办法下发前,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外汇期货业务。已经从事该项业务的,应立即停止接受新客户和新单子,正在交易的合约应在合约到期前平仓,并接受期货监管部门和国家外管局的清理。

 四、严格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根据国家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期货品种,以套期保值为主;亏损单位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我省期货经营机构在接收新客户时,应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当地期货监管部门要检查督促,定期抽查。

 五、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为改变我省期货从业人员培训较为混乱,培训内容和教材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相当数量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适应的状况。今后,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省监管办授权的机构负责办理。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资格证的发放,按国家规定进行。

 六、加强对规范整顿期货市场的领导。规范整顿期货市场,是一项十分紧迫和复杂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到统一政策、平稳过渡、规范运作。为加强领导,全省规范整顿工作由省监管办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市(地)政府也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当地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和日常监管。在具体规范整顿中,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七月十四日明传电报精神,不得再审批组建新的期货交易和经营机构,并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规范整顿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取缔非法期货经营机构。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期货交易中的非法套汇活动。各地规范整顿期货市场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监管办报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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