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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0]31号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2000-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3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产权转让的程序
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产权转让尽可能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工作可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也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但必须有公证机构派员公证。受让人可以是原企业职工,也可以是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无法采用公开竞价的,可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进行议价转让。产权转让之前,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必须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转让条件及转让基价等向社会公告。产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
二、产权转让基价的确定
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核销资产清查中各项资产的净损失。对各项提留不再按原政策标准计提,而按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等所需的实际应补偿金额处理。在此基础上,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产权转让基价,产权转让以基价为转让的底价。
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在企业改制后企业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的转让价款优惠10%。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首次付款额度不得少于总价款的60%,在改制后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支付;欠交部分在3年内分期交付,用有效资产抵押并按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全额返回给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用于本系统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
四、国有直管公房的处理
国有企业使用的属国有直管公房的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等资产统一划归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管理,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转让、收益。
五、改制企业原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积余的处理
改制时原企业的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积余,可以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的职工经济补偿。
六、企业改制的其它政策
(一)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改制,实行负资产挂帐、零资产出售。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转制企业所得税进行弥补。改制企业年实际分红红利率12%以内免交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实征收。企业用送股形式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改制时资产置换暂免征营业税、契税。在行业性质未改变情况下,改制后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的税收政策。
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70%以上职工,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在2002年底前可按每安置1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在上交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扣。发给企业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三)改制企业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水电过户、机动车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银行户头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按现行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若超过100元的按100元收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免收费用。改制企业在补办房地产等证件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免收费用。
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缓交保证金。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在理顺劳动关系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免交劳动合同签证费。
(四)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
企业转制前所有债权、债务原则上均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破产除外),各专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转制后的企业作好债权、债务落实和资产过户工作,防止金融债权悬空,同时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上与原企业同等对待。经金融机构同意,允许企业经营者向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
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时的债务核销。
七、按甬政发〔1997〕244号文件已改制的企业与新政策的衔接
(一)改制企业尚未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理顺,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遗属、精简退职人员、伤残人员等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改制企业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可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现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转让,所得收入可用于职工补偿。
(三)为安置职工而无偿划转给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用于职工补偿。
(四)改制企业提留、剥离的规划红线内的资产,由主管部门代为管理,改制企业逐步有偿使用,其所得可用于职工补偿。
(五)改制企业改制时的提留费用积余以及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积余部分可用于职工补偿。
(六)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直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其所得可用于职工补偿。
(七)改制企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手续。
八、其它
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海曙、江东、江北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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