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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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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宁波市高等学 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1998-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

宁波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8〕120号1998年9月21日)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制订的《宁波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

         (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我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力量和设备优势,通过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带动相邻学科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不断提高我市高等教育总体水平。同时,通过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培养各类高级科技人才,帮助有关部门解决一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进一步增强我市高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

  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争取“九五”后两年建成4~6个市级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使这些学科成为省或国家级重点学科,使这些学科带头人成为该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基本条件

  市级重点学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相关学科具有基本的科研教学力量。重点学科建设的重点是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急需的高新技术、新兴学科和应用性学科。

  2.具有较好的科研、教学工作基础和培养我市紧缺专门人才的基本能力。在当前和今后10~15年内我市对该学科专门人才有较大需求;具有较好的学科建设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条件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初步取得比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3.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是教授或有博士、博士后学位的副教授)和结构合理、学风良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4.具有多渠道争取经费资助的能力。

 三、申请、评审和确定

  1.市级重点学科的确定实行评估考核制度。建立由同行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市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

  2.市重点学科由市高校(或为主)提出申请。申请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势互补”的原则,鼓励学科之间、校际、学校与企业、研究机构的联合申请,形成学科群体优势。

  3.对各校申报的市重点学科,由市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每三年评审一次,并由市教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4.市重点学科原则上建在市高等学校。鼓励市高校校际以及高校与企业、研究机构共建。

 四、其它事项

  市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暂定每年拨款20万元,由市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委员会提出安排建议,经市教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学科的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购买、业务骨干国内进修等。所在学校原则上按1∶1配套经费,并必须保证经费专款专用。

  市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论证、增补、撤消及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等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进行。

  市级重点学科不搞终身制。

  国家级、省级重点(扶植)学科不再参加市级重点学科的申请、评审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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