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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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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人〔2001〕417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险〔2001〕8号)

(杭人〔2001〕417号)

(杭财社〔2001〕831号)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文件)规定,加快事业单位和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审批程序。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批条件,坚持从实际出发,对资产情况差,没有能力缴纳提前退休人员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鼓励其实行人员分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对条件成熟的要按以下程序严格审批:

  1、审核。经评估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具有特许经营权的事业单位,应提供市政府批准改制的文件;经评估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业单位,须提供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国资局、体改委批准改制的文件。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由所在单位填写《杭州市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审核表》(见样表),并携带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人事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和两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2、缴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单位持《杭州市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审核表》,送市社险办、市医保中心进行缴费审核,确认缴费额度并缴费。

  3、审批。单位在市社险办、市医保中心确认缴纳费用到帐后,携《提前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登记表》和《杭州市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审核表》到市人事局(区属单位到区人事局)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并将提前退休审批件报送市社险办和市医保中心。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向市社险办、市医保中心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1、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本人提前退休时核定的退休费和3%的年递增率从退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月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由单位全额缴纳。

  2、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3%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数6%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3、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6%的缴费比例和3%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数的2%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4、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收,单位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向市社险办、市医保中心缴清上述三项费用。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市社险办收到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列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各区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各县(市)的事业单位改制,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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