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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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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省农村政策 究室关于 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0-22

  【生效日期】1991-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

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1991〕12号1991年10月2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部分地区的农村电价既高又乱,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加价和摊派现象十分普遍。农村电价管理混乱,增加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对乡(镇)农电站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三乱”,使农村电价管理工作正规化。对禁而不止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在整顿农电管理工作中,要强化法制意识,严厉查处偷窃电行为。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电力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农电管理工作。从组织上、技术措施上使农电管理工作规范化,抓好农电设备的合理布局和技术改造,大力降低电能损耗。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报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和省电力局,由三部门共同研究后予以解释或答复。

 附:      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对农村电价、电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电价电费的管理对象

  全省农村大电网、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所有用电乡(镇)、村及用户,均属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范围。

  农村配电变压器前后由电力部门安装的各类计量、计费表为总表,总表以下的各类电能表(包括农户照明、排灌机埠、脱粒用电、企事业单位等)属分户用表。本规定管理的电价、电费是指分表用户的电价、电费。

 二、农村电价、电费的确定

  农村电价实行分类综合电价,一年一定。电价分类按水电部1976年电热价格执行,综合电价中包含:

  (1)基本电价:按1975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热价格》执行。

  (2)各种加价和电价:煤运加价、居民生活用电燃料补偿金、加工电加价(含超计划用电加价、峰谷加价);集资电价、小水电、小火电供电区自发自用电量销售电价及上网电量供电部门代售电价等,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电力建设资金: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详见附录一)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每年由县(市)物价局、经委、供电部门统一制订并联合发文颁布〔可采用全县(市)统一的标准或各乡(镇)不同的标准〕,同时报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备案。其中县级加工电价由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确定。各县(市)农电总站应将分类综合电价印发至各用电村并公开张贴。

 三、农村电价、电费的结算

  各分表用户按分表抄见电量加分摊损耗电量和相应的分类综合电价结算电费(详见附录二)。

  分表用户电费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无统一电费收据时,分表用户可拒绝缴费。

 四、农电维修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农村低压电网由集体建设并负责维修,所需费用(含村电工补贴)称为农电维修管理费,由供电部门按计费总表抄见电量核计,各用电户分摊,在各类电费中加收。农电维修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2~0.03元(排灌专用变压器的机埠电量每千瓦时0.01~0.02元)。个别地区确有困难,必须经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批准后,才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0.05元。

  农电维修管理费暂免征营业税,免收两金。由县农电总站负责代管,分乡立帐,专款专用。农电维修管理费的使用由乡农电站编制计划,经乡政府同意,报县农电总站审查、批准实施。县农电总站每年应将乡农电维修管理费收支情况通报各乡政府。

 五、农村电价、电费的管理

  农村电价由县及县以上物价、供电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在电费中加收本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县农电管理总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属独立核算的集体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农村管电职能,由县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区、乡农电站是县农电管理总站的派出机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乡农电站定员2~3人。每村配村电工1人(用电量大,供电范围广的村或用电户在500户以上的村可增加1人)。各级农电站具体负责农村电价的执行,并把准确执行农村电价、电费的工作纳入农电站、村电工经济责任制考核。

  农村电费收支帐目,各村应按县农电总站统一印制的表式,每月上报乡农电站并上墙公布。乡农电站负责汇总各村电费收支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电总站。电费帐目应包括如下内容:县供电部门抄见总表各类电度、电费金额;各用户分表抄见电度、贴度、电费金额;总表与分表的差额电量;农电维修管理费等。

  严格禁止个人或联户经营电力;严格禁止对电费搞任何形式的个人承包。本规定下达前,已搞个人或联户经营及承包的,必须立即收归集体管理,并与原经营者或承包人处理好资产和经济方面的问题。

  在一个县范围内不得层层趸售。目前尚实行转供的地方,其转供费用需经县物价局和供电部门核定,报市(地)物价局、电力局备案。

 六、农村电价、电费的检查

  县(市)物价局、供电部门每年对农村电价、电费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上报省、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农村电价、电费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条例的行为由物价检查所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各级电力部门和农电站要经常进行用电检查,对窃电、违章用电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县(市)物价局、供电部门可根据本规定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备案。

 八、本规定自十一月一日开始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省如有新的电价政策出台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录一: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

  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照明基价+燃料补偿金

  2、农业排灌电价=排灌基价+煤运加价

  3、农业生产电价=农业生产基价+煤运加价或加工、集资电差价+电建资金

  4、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非工业、普通工业基价+煤运加价或加工、集资电差价+电建资金

  5、生产照明、营业性照明电价=照明基价+煤运加价或加工、集资电差价+电建资金

  6、大工业电价=大工业基价+煤运加价或加工、集资电差价+电建资金

 附录二:       分表用户电费计算公式

  分表用户电费=〔相应的分类综合电价×(分表抄见电量+分表损耗电量+变压器有功铜、铁损和低压线损分摊电量)〕+农电维修管理费

  式中:

  分表损耗电量――按分表电压线圈只数计算,每只线圈每月1千瓦时。

  农电维修管理费=核定的每千瓦时农电维修管理费标准×(分表抄见电量+分表损耗电量+低压线损分摊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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