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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203号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绿化浙江
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巩固消灭荒山成果,全面绿化浙江,调整和优化林业结构,加快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2000年我省林业实行扶持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扶持消灭荒山。目前我省还有部分剩余荒山,今后几年要继续采取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方式进行绿化。1995-1998年,安排连片3亩以上的荒山人工造林和直播造林各30万亩。人工造林平均每亩补助50元,省和县(市)各半负担;省补助的资金中,每亩拿出5元实行“以奖代补”。直播造林平均每亩补助20元,省和县(市)各半负担。
二、扶持开展封山育林。全省计划封山育林1000万亩。其中:封育荒山50万亩、疏林山285万亩、灌木林50万亩、原封山区续封615万亩,封山期为5年。平均每亩补助3元。其中:省定贫困县的补助经费由省负担;其他县(市)的补助经费,省平均每亩负担1.25元,县(市)负担1.75元。
三、继续扶持搞好平原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省每年安排农田林网和沿海防护林工程造林1.8万亩,合计11万亩。平均每亩补助标准100元,其中:省补助40元,县(市)补助60元。
四、扶持开展中幼林抚育。为加强中幼林抚育管理,省每年安排中幼林抚育40万亩,平均每亩安排抚育周转金20元,重点用于乡村林场和股份合作林场的中幼林抚育。周转金使用期限为3-5年。林业部门要分年作出规划设计,专门安排部分抚育间伐指标。
五、扶持建立林业标范基地。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林业基地,各地要建设名特优经济林、毛竹丰产林、笋竹两用林、改造低产毛竹林各100万亩。省安排专项周转金,重点扶持营造15万亩示范林,周转金使用期一般为5年。补助标准按项目确定。
六、建立和完善林业投资积累机制。为不断增强林业的发展后劲,省用于中幼林抚育和林业示范基地的资金,均实行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纳入省级林业基金(财政专项周转金除外),继续用于林业建设和建设优质、高产、高效林业基地。
七、建立林业激励机制。为表彰在绿化浙江、发展林业中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省每年安排一项《浙江省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状》考核奖励基金。奖励如期安成省下达的有关林业生产任务的县(市),为鼓励先进,省设立“以奖代补”基金,对消灭荒山、封山育林、平原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省里的经济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好各项配套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金融部门对当地林业发展所需配套资金,要优先予以安排。
以上林业经济扶持政策从1995年起执行。省政府浙政〔1989〕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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