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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1995]5号
【发布日期】1995-03-12
【生效日期】1995-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
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它道路管理可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道路交通堵塞,交通秩序紊乱,事故多的状况比较突出,群众对行路难、乘车难、开车难和停车难的反映十分强烈。为了尽快改善我市道路管理的薄弱环节,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道路规划管理
(一)道路规划、设计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道路功能、等级,确定道路座标、标高、红线宽度、横断面布置、交叉口型式及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走向,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必须在规划所许可的范围建设,不得干扰和破坏道路的功能发挥。
(二)道路的规划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批准。道路的设计、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召集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后实施。道路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排水等因素,统盘规划交通管理设施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要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道路建成后多次开挖,降低道路质量,影响交通。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一般不允许开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留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面临道路的建筑物,除满足沿街景观等要求外,还必须退足道路规划红线,其后退距离按有关规划规定执行。
(四)我市现有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原则上按《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329国道、34省道和市政府规定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仍按市政府有关通告规定执行。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不得建筑任何永久性、临时性建筑,违反规定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满足规划的要求,确保道路功能发挥,道路建设在满足一定宽度的情况下,必须实行人、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流原则;交通密集地段,应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立交桥,有条件的,要建造高架桥;跨越通航河道的道路和桥梁,应满足通航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交付时,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六)加强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力度。国、省道公路每间隔一定距离要建造一个停车场。城市道路每条主干道、次干道要相应建造若干个停车场(库);新建、改建面向道路的楼群、商业网点、办公楼等大型建筑和公共场所,其出入口面向城市主要道路的,要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15米,并同时设置好各类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场地),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设计方案必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批准,没有批准的不准开工,建成后没有停车场的,不准验收,不准开工;停车场(库)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对已有停车场挪作其它用途的,要限时纠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不足的,要逐步补建和扩建。各类停车场必须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道路施工现场管理
(七)做好施工前的组织。道路建设施工方案应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在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时,要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包括分流、绕道、车辆行(停)驶时间、限速、限载等,作出周密安排,并把交通管理方案列入施工招标内容之一。交通管理方案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须在开工前半个月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告。交通管理方案未经批准,工程不得开工。
(八)严格道路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和交通管理,保证车辆、行人有秩序地安全通行。要按计划进度合理布置施工点,确保按期竣工。施工长度要控制在适当范围内(沥青路面不超过600米,水泥路面不超过1000米,线型改造不超过500米);两个施工路段之间要根据车流量大小留有足够的距离。施工路段要方便车辆通行,在半幅施工、半幅通车的路段内,要做好通车路面的养护工作,达到一定的宽度(单车道净宽不少于3.5米,双车道净宽不少于6米)、平整度(3米直尺的最大凹度不超过10公分)和较好的排水条件。
(九)施工工程的主管部门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落实交通管理费用,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必要的安排保护设施。在单幅通行路段,两端要设置红绿灯和岗亭,配备必要的通信联络设备和相应的交通管理人员,交通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现场要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做好通车值班纪录,指挥车辆通行。
(十)市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对通车路面的养护工作,掌握施工路段的行车情况,对施工路段内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应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地的公路路政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经常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管理的业务指导,并做好协调工作。
(十一)道路建设、养护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技术、考核标准,保证道路普遍完好,提高优良率,确保道路日常运行。道路施工、养护维修队伍应持证上岗,要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施工、养护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施工、养护维修能力。
三、道路路政管理
(十二)加强对道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以主要职能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具体实施方案。集中整治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等行为。整治乱停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规划、土地、路政和市政管理部门配合;整治乱搭建,以规划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市政、工商、路政、土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整治乱设摊,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市政、路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整治乱堆放,以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十三)道路沿线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堆放物料、打粮晒谷、设置标牌、搭棚设摊;任何车辆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上、下乘客应按指定地点或公路外侧停车,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车辆抛锚,应及时拖离,不得在道路上修理。道路上设置行道树、绿带、公交停靠站、公用电话亭、广告(牌)廊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不得妨碍、影响交通。汽车试车和教练活动,必须按指定时间、线路行驶,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坏路面。
在道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等,不得危及道路、道路设施和车辆、行人的安全。
(十四)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管理费、赔偿费等,作业结束后,须及时修复道路,杜绝重复开挖。
道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维修养护的,公路路政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须预先告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十五)加强对开办各类市场的管理。在国道线、省道线规定范围内和市区、城镇主要马路不得开办各类市场。必须临时开办的,也要在不影响交通前提下,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实地勘察、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后由市工商局核发临时市场许可证后才能开办。
商品市场的开办按《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必须从交通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等原则。将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备必要的交通等条例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
(十六)加强夜市、摊点经营管理。街头夜市、摊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发证、相对集中、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谁收费、谁管理,组织、人员、职责三落实;要选定合适地点、划线、定摊位、定人员,不得在定点外设摊经营,要清理和取缔无证乱设摊经营、有证流动经营、跨门经营。工商、城管、卫生等职能部门应互相配合,各尽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
对新设黑白铁、自行车、摩托车修理业店铺的经营面积加以控制。黑白铁修理业不得少于10平方米;自行车修理业不得少于15平方米;摩托车修理业不得少于20平方米。市区中山东、西路等7条主要路街面不准经营黑白铁、自行车、摩托车修理业,已设立的要予以变更。
四、道路交通管理
(十七)搞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要当好当地政府的参谋助手,在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各地要建立整治道路领导机构,由一位当地政府的领导同志负责,公安、城建、交通、工商、财政、交警、市政、运管、规划、公路等部门参加,定期协调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的各项工作,要依靠社会力量,实行社会化管理,落实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市、区)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把道路交通管理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落实到人。要不断总结一些地方实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的成功做法,加以推广。
(十八)集中整治重要、主要路段,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各地都要搞几条规范化道路,使这些道路成为本地样板道路,提高道路运行能力。市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主要道路的通告》(甬政告(1994)7号)精神,对整治路段的道路交通,坚持不懈抓出成效,同时,围绕主要路段整治,辐射带动其它道路秩序的管理,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善市区道路的交通状况。各县(市、区)要确保辖区内主要道路畅通,特别是329国道、34省道的畅通。要加强管理力度,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科学组织交通流量。以局部分流保证干线公路交通均匀、畅通。要抓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调查与整治,采取多种措施,分期治理公路环境。
(十九)控制车辆发展,减轻道路压力
1.适当控制单位车辆及私人交通的发展。在目前道路设施严重滞后情况下,对车辆的增长要进行宏观控制,对市区单位及私人车辆发展,特别是用于营业性的车辆要进行控制,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调控措施。
2.淘汰人力车、三轮车。至1997年底淘汰营运人力三轮车;同时采取限时限路行驶和挂牌行驶的办法,对非营运人力三轮车进行限制;1995年底前淘汰人力车,并严格禁止外地三轮车、人力车进老市区。对无牌无证及外地人力车、三轮车一律予以没收。
3.实施均衡总量,凭证通行的管理措施。为合理分配各类车种在道路上的流通,白天对货运车总量的50%严格控制,不准进入市中心区。1995年起,推行货运车夜间运输,继续实行错时上下班制。中山东、西路等7条主要路段禁止人力车、三轮车通行,对部分道路实行出租车按牌照尾数限制通行;对出租车停放、上下客实行规范化管理,在市区道路上划定临时停告站点或停车区。辟建部分机动车时间性专用道、非机动车专用道,对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的管理,按甬政〔1994〕4号文件执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引进先进城市的公共交通模式。
(二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守法意识。把道路管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列为普法内容之一,并作为对各级政府道路管理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宣传、司法、文化、新闻、教育、保险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要开辟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共同搞好宣传工作,对道路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经费要予以减免。增进群众对本地道路交通动态的了解和关注,围绕重大道路管理措施出台,及时进行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交通法律宣传,重点加强车辆驾驶员、中小学生和外来人员的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并结合课外活动进行安全教育,从小培养遵守交通秩序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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