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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劳力[1994]168号
【发布日期】1994-09-07
【生效日期】1994-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
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
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劳力〔1994〕168号〔1994〕财工94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经委(计经委)、体改委、财税局、省级有关部门: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企业破产、兼并、转让、租赁等情况日渐增多。妥善安置这些企业的职工已成为当前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的一大难点,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统筹安排,妥善处理。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现就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的安置,实行随产权转移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分渠道分流的原则。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二、企业被兼并、转让、租赁以后,原有的职工应由兼并方、受让方、承租方负责安置;其中是合同制工人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临时工的应予以辞退;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可以办理内退。
三、对少数确实无法安置的正式职工,兼并方、受让方、承租方要缴纳安置费。其费用按人计提,一次性交给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用于接收安置职工的临时生活补助费或转拨给接收安排失业职工的单位。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企业破产解散过程中,当地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被企业购买方、兼并方和受让方、承租方接受安排的职工,实行所在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六、破产、兼并、转让、解散、租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接收财产单位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没有接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离退休费用以人均年龄75周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及计算办法,从清算的原企业财产资金中提取,一次性计交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医疗费和职工遗属补助等未列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取和管理。
七、未安置的失业职工的档案,可移交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八、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凡实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浙 江 省 劳 动 厅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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