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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1〕23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拟订的《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7号),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2001年1月1日以后引荐外商投资者来杭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项目增资部分除外),并且其税务登记(国税和地税)在杭州市的,属本实施办法奖励范围。
二、市级机关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杭兴办外商投资项目,其奖励纳入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对引荐者的奖励以外商投资者实到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资金计奖。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外商投资者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其中对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者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无形资产计奖额不得超过项目注册资本额的35%。
四、在外商投资者按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经依法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后,引荐者即可备齐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申报引荐者奖励。
五、由于客观原因引荐者无法提供规定的全部资料,须书面说明原因。其奖励由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审定。
六、引荐者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领取奖金,并由兑奖部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他人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盖有私章并签名的委托书、引荐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2.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注:1、登记表的编号由项目所在地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批机构根据本地字号统一编号。编号中“〔 〕”,填写当年年份。
2、引荐者分单位和个人两种情况。在“引荐者”栏中,由引荐者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栏目(单位或个人)中。
3、本登记表由引荐者填写一式二份,经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其中一份由引荐者自行保存,另一份留审批部门备案。
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商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三)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外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引荐者(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确认书的编号由项目所在地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根据本地字号统一编号。编号中的“〔 〕”,填写当年年份。
2、引荐者分单位和个人两种情况。在“引荐者”栏中,由引荐者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栏目(单位或个人)中。
3、“被引荐项目”栏中填写外商投资者在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基本概况。
4、本项目已领取过部分奖金的,则在“已领奖确认书编号”栏中填入相应的领奖确认书的编号。
5、“登记表编号”栏中填写《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的编号。
6、“验资报告(或证明)文号”栏中填写对应本期出资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的文号。
7、本确认书由引荐者填写后,一式二份,经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批准同意。一份报送财政部门领取奖金,另一份由审批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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