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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委[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浙委[2001]21号2001年9月6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实施国家《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加强科技创新,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省实现农业发展的新跨越,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一)农业科技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增强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种苗(畜禽)、蔬菜、花卉、饲料、农药、农产品加工等,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有条件的也可以与相关企业联合,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按浙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也要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农业科技机构,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既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又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内部实行分类改革。
充分发挥部属科研院所在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浙江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国内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在本省创办或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各类农业科技机构,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
深化农业科研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制和全员合同制,按岗定酬,按绩取酬。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企业可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结构比例,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积极推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带项目、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兴办各类农业科技企业和民营农业科研所,分配方式按照浙政[1998]17号文件执行。
(三)继续深化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加大主动设计力度,加强综合集成。继续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星火计划,建立滚动立项机制,注重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的相互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和科技项目评估制。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统计监测体系,调整和完善农业科技进步统计指标。
改革成果奖励制度,调整奖励方向,主要奖励国际一流、国内首创、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应用性研究成果要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评价标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视同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科技进步奖。涉农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可设立相应的农业科技奖项。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四)加强创新源头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科技攻关,在全局性、关键性技术攻关上取得突破,奠定农业技术跨越的基础。“十五”期间,重点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优质高效畜牧业、高效名特优水产业、林业特产、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可持续发展、农业新材料及农用工业和农业高科技园区等十大农业科技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加强对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调整、优化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完善开放、竞争、合作的运行机制;大力支持在本省的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增建安全农产品、水稻生物学、林业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重点支持转制后的农业类科研院所发展成为农业高科技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所,使其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和扶持资金时要对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所一视同仁,使它们平等地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努力建成若干个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农业高科技园区,使之成为农业科技企业的孵化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辐射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有条件的可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发展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加强农业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重视农业技术引进和创新。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组织国内外创新资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要向国内外开放,开展合作研究,加强人才、技术等多方面交流。政府有关部门和学会、协会要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和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与国外合作建立农业科技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在浙设立分院(所)、科技机构及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当地政府要积极支持。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农业技术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新品种、农业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创新。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用于引进技术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的协调管理,建立引进项目登记备案和审核制度,提高农业技术引进效益。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农业技术引进中的作用,重视吸收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参与重大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建设。加快浙江农村经济信息网、“农技110”、浙江农村科技信息网三网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围绕发展效益农业和提升农村工业,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适应效益农业发展的农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体系
(八)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效益农业发展要求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加快改革现有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体制,大力发展按区域化布局、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综合服务组织与市场化的专业服务组织相结合、多种所有制服务主体并存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要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区域特色经济明显的地区率先改革,把乡镇农(林、水、牧、渔)技站改建成与农业区域化布局和产业经营相适应的跨行政区域的专业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
改革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凡是能够面向市场的农技推广服务项目,都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并由市场化的农技推广服务实体来承担。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政府要继续给予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民营科研院所、中介服务实体,可以受政府的有偿委托,承担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服务。对种子种苗生产、供应等经营服务性职能,采取由农技人员领办、联合创办技术服务实体的方式来承担,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来承担。
鼓励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业、协会及农民,以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加速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户、农民技术员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使其尽快成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的重要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启动阶段,政府可采用贴息办法给予支持。
鼓励市县农技人员到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或受聘担任种养大户的技术顾问,或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技术人员在技术服务中获得合理的报酬。对离岗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技人员,在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财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农技人员领办农技推广服务实体要给予积极支持。
(九)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深化农业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农业科研、营销、管理人才和农业科技企业家。围绕效益农业发展,调整农业类院校相关学科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大力培养高素质农业科技人才。浙江大学和农业类高校要通过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人才基金、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等多种形式,加速培养一批首席专家、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加强农业推广类高级人才的培养,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素质。其他大中专学校也要发挥自身优势,为科教兴农、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进程服务。农口部门要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等多种形式,分级、分层次地抓好各类各级农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体系,加速培训一批农业专业人才,造就一批农业科技示范户。各级政府要重视、鼓励和支持涉农职技校和涉农专业的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减免学费等多种途径,鼓励学生报考涉农专业。对于举办涉农专业成效显著的职业学校,在确定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示范专业、推荐保送生直升高职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加强农广校、农函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技推广中心等教学与培训基地的建设,开展以职业技术培训为主导、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大力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培训,使培训工作进村入户,千方百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
四、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十)加大投入,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政府要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建立政府支持农业的新机制,采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等形式,通过扶持农业科技,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十五”期间,省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十大农业科技专项行动,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用于农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不低于20%的比例,支持农业科技基础性研究。省农口部门实施的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农业龙头企业、种子种苗工程、绿色造林等项目建设要与十大农业科技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经费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市县对在本区域实施的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项目要保证一定的配套经费。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投资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项目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组织科技人员参与工作。
大力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开发,兴办民营农业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农业科技开发的,其税收政策经照浙政[1999]1号文件执行。农业科技企业要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开发,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5%。
加强金融、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金融、保险业应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等机构参与高科技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
(十一)强化服务,营造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积极鼓励农业技术申请专利,加大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可按规定申请省级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后,应从净收入提取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经认定的农业类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浙政[1999]1号文件的有关政策。市、县也应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并予以政策扶持。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在财税、信贷、土地使用权、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发展。
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会,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专门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科技人员。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经费,其资助额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院所,自转制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划拨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值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出让金由市县财政返还80%,全额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产业化以及职工安置;经批准,5年内国有股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科研院所使用。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科技住处服务机构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其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对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气象等领域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引进,按照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海署[2000]620号)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切实把科技进步放到农业发展的首位,并把主要领导抓农业科技工作的业绩列为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要把农业科技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各级农科教协领导小组的作用,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地方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建立由科技、农业、计划、财政、金融、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气象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和重大活动进行协调,切实加强农科教、产学研结合,形成科教兴农的强大合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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