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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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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1]40号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2001-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

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提高宁波市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

     (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01〕24号),结合宁波实际,我市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同时调整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工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省要求冲减我市去年提高部分后,这次全市按人均43.13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凡2001年4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5元。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满4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可再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满4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后,2001年5月1日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原商业、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和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调整其待遇。

  (五)原县以下集体企业中2001年4月30日前已移交到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人员,其待遇提高办法由劳动部门另行制订。

  (六)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退休(职)的人员,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增发基本养老金。

  按本意见增加基本养老金和养老生活费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必须满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将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提高后全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人均每月308元,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16元(原享受医疗补助金每人每月20元的,待遇不变)。同时,按有关规定相应提高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规范缴费基数和开支项目,提高征缴率,努力保证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各县(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5区的城镇(乡)居民、农村居民保障标准要按照全覆盖加调整的同步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浙政办发〔20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四、关于提高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将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调整后的市属及5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16元,扣除各项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后,实际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不低于每人每月280元,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同时提高市属及老3区企业中按市有关规定实行“三家抬”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切实安排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确保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保障费。

 五、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1年4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全市分别为每人每月410元和每人每月440元两个档次。市属5区(包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40元。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报市劳动局备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六、关于企业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企业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效益水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按月人均不超过100元的增资额所需资金,可列入企业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相应核增企业工资挂钩基数或工资总额,2001年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和当地实际,尽快制订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办法。各级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人民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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