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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6]92号
【发布日期】1996-05-21
【生效日期】1996-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
最低生活保护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1996〕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社会救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1996年起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助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最困难成员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是一件投入少、影响大、效果好、得民心的实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放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和部署,组织协调民政、劳动、财政、工会、体改、农经、统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省民政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落实人员,抓好调研工作。摸清生活最困难成员的底数,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严重亏损企业职工、城市贫困居民、农村贫困户等不同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分门别类,开展专项摸底。
三、科学测算,合理制定标准。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当地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最低生活需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注意与毗邻地区、同类型地区相衔接,差距不能过大,不搞攀比,并要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物价上涨等,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保障户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户收入超过保障标准即停止救助。
四、分级负责,落实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分灶吃饭、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五、实事求是,实行分类指导。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注意城乡有别,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农村步子应当加快,农村的保障标准可以低一些,关键是统筹规划,形成制度。11个市(地)所在城市、33个小康县(市)和省民政社会保障试验区所在县要先行一步,争取今年年内完成摸底工作,并制定出台方案,明年开始实施;其他县(市)也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这项工作,尽早出台方案并付诸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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