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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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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2002-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杭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是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于市政府。要认真按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抓好落实,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的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二)市粮食局负责确保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行使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的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监督管理储备粮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负责落实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按上级农发行关于库存商品仓单管理的暂行办法对库存粮油实施监管。

  (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业务工作,接受市粮食局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油的质量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

  (四)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粮食局的委托,承担市级储备粮油出(入)库和储存质量的鉴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抽查。

  二、市级储备粮油的用途

  (五)市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节市场粮油供求,平抑市场粮油价格;安排灾区救灾救济、贫困人口的口粮供应;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其他各种需要等。

  三、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管理

  (六)市级储备粮油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并逐步实现�}市级储备粮油存放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直属储备库�}的目标。

  (七)市级储备粮油的布局和承储库点、仓号(油罐)等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布局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粮食局审核确定。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调整,必须再次报批。

  (八)市粮食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九)市粮食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储备粮油出(入)库轮换具体细则。

  (十)因特殊情况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须先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粮食局、财政局会同农发银行联合下达出(入)库计划,市粮食局开具�}出(入)库通知书�},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凭�}出(入)库通知书�},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一)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做到帐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并实行专仓挂牌储存。

  (十二)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库存实物台帐,完善上报和监督制度,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储备粮油库存的监管。承储单位必须使用市粮食局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更不得拒报。

  (十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其他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油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建立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对鉴定为�}不宜存�}或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储备粮油,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四)各承储单位要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要高标准地搞好�}一符四无�}(即帐实相符,无变质、无害虫、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油)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油)工作水平。

  (十五)各承储单位要在预测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对储备粮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备粮油安全时,必须全力抢救和保护储备粮油,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要及时报告,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予以审核和核销;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人为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责任。

  四、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和使用管理

  (十七)市粮食局要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建立�}高效、灵活�}的储备粮油轮换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轮换办法,及时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

  (十八)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销售,要按照有利于保质保量,有利于�}高抛低吸�}、调控市场,有利于降低费用、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进行。市粮食局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防止和避免因轮换销售而对粮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十九)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市级储备粮油的正常轮换,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油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轮换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并按粮油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轮换的数量,根据具体品种及储存年限确定。

  (二十一)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补库原则上要求在出库后的3―5个月内完成。补库的粮油必须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严禁弄虚作假。

  五、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二十二)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市财政要落实相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保证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的费用、价差补贴等。

  (二十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费用标准和轮换费用标准。

  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补到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的单位,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市级储备粮油销售、轮换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弥补,价差收益上交市财政。

  六、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管理

  (二十四)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要根据储备粮油收购(包括采购、进口,下同)、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以确保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的同步运转。

  (二十五)市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等资金的需要。

  (二十六)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期限按一年期限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到期但粮油还需继续储备的,可办理贷款转期手续。储备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储备粮油贷款除农发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二十七)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按储备成本审核发放。市级储备粮油销售或轮出时所回笼的结算货款必须全额归还贷款。

  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十八)有关职能部门在粮油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由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财政局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油不落实的;

  2、农发行粮油贷款资金不到位,影响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补库的;

  3、粮食局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油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坏粮(油)事故的。

  (二十九)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其他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粮食局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1、储备粮油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2、仓储设施长期失修,达不到安全保管条件的;

  3、擅自变更储备粮油存放库点和仓号(油罐)的;

  4、储备粮油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5、入库粮油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油)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检测粮油品质,影响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

  6、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实的;

  7、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8、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油与商品粮油混合存放的;

  9、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刁难、拖延的。

  (三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其他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和经济处罚,并由市粮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火灾、坏粮(油)事故造成损失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运输、储存严重超定额损耗的;

  3、不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4、发生自然灾害时,因抢救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十一)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其他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和市粮食局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动用、挪用、轮换储备粮油,造成储备粮油资金损失的;

  2、在平抑市场粮价时,不按政府限定的价格销售,擅自哄抬储备粮油价格,牟取暴利的;

  3、擅自串换储备粮油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4、套取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利息和费用补贴的;

  5、泄露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的。

  八、附则

  (三十二)市粮食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三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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