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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2-08
【生效日期】1991-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1〕19号1991年2月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属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已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哪些单位应当升挂国旗,哪些单位可以升挂国旗,国旗应当如何升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从我省4个月的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单位的国旗不升不降,长期悬挂;有的终年不挂;有的即使升挂了,但很不规范。据查元旦未升挂国旗和长期悬挂不降的占了被查单位的9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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