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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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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天然气发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天然气发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杭政〔20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杭州市城市燃气向天然气的顺利转换,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天然气发展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西气东输”和城市能源结构优化的要求,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杭州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依据。

  二、杭州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是国家“西气东输”的重要配套工程,应列为省、市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享受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的优惠政策。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扶持该工程的建设。

  三、城市利用天然气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吸收各类资金,建立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法人。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杭州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管理和燃气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新建的城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四、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本着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煤炭、燃油消费总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计划、经贸、环保等部门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对规划范围内不使用清洁能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环保部门要尽快上报杭州市禁止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区域规划,在禁止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的区域内,建立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五、对于目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改用天然气清洁能源的,根据《杭州市技改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可按投资给予一定时间的技术改造贴息;同时按《污染源治理项目实行环保治理资金适当补助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六、市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控制好天然气供气、服务设施和输气管线走廊用地,确保天然气利用工程的用地需要。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煤气管道与今后天然气管道并轨的前期技术工作。对燃气管道尚未到达的区域,可按规划并结合道路建设,有计划地预先埋设燃气管道,以便条件具备时直接使用天然气。

  八、燃气管线需穿越公(道)路、水利等设施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技术监督、消防、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燃气的发展方向和应用领域的扩展,尽快组织制定天然气应用工程的地方性技术规范。

  十、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兼顾燃气企业的合理回报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开展能源价比合理的调研工作。

  十一、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燃气规章,加强对燃气经营市场的规范整顿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利于推进天然气利用工程进程的市场条件。

  十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发展城市天然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广大群众广泛了解并支持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促进城市天然气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富阳市、临安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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