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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9]291号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
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1999〕29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高效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若干规定
为学校服务的后勤工作,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学校办社会”的后勤服务体制,使政府和学校背上了日益沉重的负担,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学校后勤改革,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学校集中力量搞好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更好地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类高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食宿、交通、通信、水电、修建、医疗等,原则上都要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经营,社会化运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有效监督的新型学校后勤服务体系。新建和迁扩建的高校必须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也要积极推进后勤改革,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二、学校现有后勤服务的资产和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改组改制组建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后勤服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和工商登记,组建成多元投资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少数有条件的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后勤服务集团。后勤服务企业要确保为学校提供优质、优惠的后勤服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学校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可冲抵亏损。
三、改制后的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效益工资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自主任免内部管理人员,自主招聘、辞退职工,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同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保证改制平衡过渡,学校原有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都有安排到后勤服务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保留档案工资,也可自主重新择业。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学校后勤服务企业以多种形式兴建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企事业单位、非银行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境外人士,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独立兴办或参与兴办后勤服务企业。后勤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吸纳职工个人参股,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可以通过联合、兼并、控股、参股、转让、托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跨校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资产优化组合,实行规模经营,建立后勤生产基地,采取连锁经营、直达供货、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学校与后勤服务企业按市场经济原则,以契约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学校的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必须统一、精简、高效、廉洁,负责学校与后勤服务企业的联系、协调任务,与后勤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实施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后勤建设规划与措施。学校可以设立由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和师生代表组成的评估监督机构,对后勤服务的价格、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促使后勤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学校和师生可以自主选择满意的后勤服务企业为自己服务。
六、改革学校后勤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学校的后勤服务收费,由原来的行政性收费转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后勤服务企业根据住宿条件、成本费用和投资回收年限与学校协商确定。要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适当拉开收费档次。学校要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银行要积极发放贷学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必要的后勤服务。后勤服务企业要积极吸纳学生勤工助学。
七、后勤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企业可以利用学校的土地新建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与学校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经营年限,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服务对象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与原经营者续订经营合同,也可以多种形式转由其他后勤服务企业经营。学校的土地和后勤服务设施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后勤服务企业并分享股权收益。鼓励后勤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企业征用土地兴建学生公寓及食堂等配套设施,所征用的土地视同教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建设项目,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八、为师生提供的食、宿等后勤服务属教育劳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地税部门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类银行要通过抵押、担保、信用等多种形式,向后勤服务企业和社会其他企业提供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减化手续,优惠服务,大力支持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后勤改革的领导,将其作为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后勤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指导。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土管、建设、规划、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高校后勤改革。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并调整和优化教育投资结构,改革教育经费拨款办法,变部分基本建设和专项拨款为贷款贴息。
十、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校后勤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后勤设施建设规划,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后勤改革。要把盘活存量和扩大增量有机结合起来,近期重点抓好严重制约学校发展的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为扩大办学规模,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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