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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房改[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2001-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房改[2001]6号)
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宅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年十月十日
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补充规定
为准确核定我市市区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现对杭房改[2000]9号《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文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批地建房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核定
1、凡是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参加的批地建房,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均按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建造的住房建筑面积中所占份额的80%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2、计算方法:
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其中职工或配偶属独生子女的,按一人计算;建房层数以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层数为准。
二、离婚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核定
1、职工双方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的:
(1)离婚后均未再婚的,根据司法文书或离婚协议,合法承租一方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房尸核足;
(2)离婚后合法承租一方再婚的,所承租公房面积应计入再婚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
(3)离婚后无房一方再婚的,若其配偶婚前系无房户的,婚后双方按无房户核定;若其配偶婚前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若其配偶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该公房面积作为该户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2、职工双方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1)离婚后均未再婚的,各自按原已购房改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2)离婚后再婚的,若其现配偶婚前系无房户的,再婚一方按原已购房改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其现配偶按无房户核定;若其现配偶婚前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再婚后按原各自的房改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购房改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面积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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