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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0-31
【生效日期】1990-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做好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场地开发费。
第四条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杭州市财政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土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中方合营者的隶属关系,均应按本规定向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详见附件一)。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位置、周围环境、公共设施和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标准确定之后,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后视情况变化在规定的等级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如遇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变化,则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均须和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除按本规定免缴的外,都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向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征用土地的,从领取用地许可证之日起,下同),每半年缴纳一次。缴纳时间分别为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补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款的5‰滞纳金。逾期仍旧不缴的,由杭州市财政税务局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
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土地使用费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土地面积、作价金额须经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核定。土地作价款在合营期间不作调整。土地使用费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房屋(包括厂房、仓库等)占用土地的,租赁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方,并通知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核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一级和二级地段外,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但当年的土地使用费应按一般生产性企业的缴费标准先在成本费用中预提,在下一年度经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被确认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值的70%以上的或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再将已预提的费额冲回。当年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应在核定后一个月内,将预提的费额按第十一条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外,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开发性生产的,第六年起还可以从低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和杭州市财政税务局审查,可以缓、减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杭州市财政税务局专户储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常驻机构以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经营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规定的标准,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一次性补交土地使用费。
附件一: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附件二: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级范围
附件一:
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年・平方米
┌───────┬───────┬───┬───┬───┬───────┐
│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五级 │
│收费标准 ├───┬───┤ │ │ ├───┬───┤
│ 土地用途│一类 │二类 │ │ │ │一类 │二类 │
├───────┼───┼───┼───┼───┼───┼───┼───┤
│商业、服务、金│35-60 │25-45 │20-40 │18-30 │15-25 │10-20 │5-15 │
│融、旅游 │ │ │ │ │ │ │ │
├───────┼───┼───┼───┼───┼───┼───┼───┤
│文化娱乐、办公│25-40 │20-35 │18-30 │15-25 │12-20 │8-15 │4-12 │
│、住宅 │ │ │ │ │ │ │ │
├───────┼───┼───┼───┼───┼───┼───┼───┤
│工业、仓储、交│18-30 │15-25 │12-20 │10-18 │8-15 │6-12 │3-10 │
│通 │ │ │ │ │ │ │ │
├───────┼───┼───┼───┼───┼───┼───┼───┤
│教育、科研、卫│10-15 │8-12 │6-10 │5-8 │4-7 │3-5 │1-4 │
│生 │ │ │ │ │ │ │ │
├───────┼───┼───┼───┼───┼───┼───┼───┤
│农、林、牧、渔│4-10 │3-8 │2-6 │1.5-5 │1-4 │0.8-3 │0.3-2 │
│业 │ │ │ │ │ │ │ │
├───────┼───┼───┼───┼───┼───┼───┼───┤
│产品出口企业或│6-10 │5-8 │4-5 │3 │2.5 │2 │1.5 │
│先进技术企业 │ │ │ │ │ │ │ │
└───────┴───┴───┴───┴───┴───┴───┴───┘
附件二:
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级范围
一级土地的四至界线:
东界:北起中河与庆春路连接处(众安桥),向南经中河至柴垛桥,折向西,经柴垛桥弄、熙宁巷、平津桥东弄、平津桥西弄、羊坝头巷、涌金路至南山路,折向南,经南山路、玉皇山路至玉皇山路与铁路连接处。
南界:东起铁路与玉皇山路连接处,向西经铁路、之江路至之江路与云栖路连接处。
西界:南起云栖路与之江路连接处,向北经云栖路、梅家坞路,沿山脉经石人岭、美人峰、北高峰、桃园岭、灵峰山、将军山、秦亭山、老和山至西溪路与天目山路连接处。
北界:西起西溪路与天目山路连接处,向东经西溪路至玉古路,折向南,经玉古路至浙大路,折向东,经浙大路、曙光路至保淑路,折向南,经保淑路至北山路,折向东,经北山路至湖滨路折向南,经湖滨路至教场路,折向东,经教场路、武林路、东坡路、庆春路至庆春路与中河连接处(众安桥)。
其中一级一类地段为解放路丰乐桥以西和延安路庆春路以南地段,湖滨路,吴山路。其他一级地段为一级二类地段。
二级土地的四至界线:
东界:北起艮山门立交桥引桥与贴沙河连接处,向南经贴沙河至贴沙河与望江路连接处。
南界:东起贴沙河与望江路连接处,向西经望江路至鼓楼,折向南,经上城区与江干区的区界至万松岭路,折向西,经万松岭路至万松岭路与南山路连接处。
西界:南起南山路与万松岭路连接处,向北经一级范围的东界与部分北界至杭大路与曙述路连接处,经杭大路至杭大路与天目山连接处。
北界:西起天国山路与杭大路连接处,向东经天目山路至武林门,经下城区与拱墅区的区界至运河,经运河至艮山门立交桥引桥与贴沙河连接处。
三级土地的四至界线:
东界:北起石桥路(周家桥边),向南经石桥路、机场路、新秋涛路至新秋涛路与秋涛路连接处。
南界:东起秋涛路与新秋涛路连接处,向西经秋涛路至肉厂铁路,经铁路与铁路与玉皇山路连接处。
西界:南起玉皇山路与铁路连接处,向北经一级范围的部分东界,二级范围的南界、东界、北界和一级范围的部分北界至西溪路与天目山路连接处,折向东,经天目山路至教工路口,折向北,经教工路至大关路与教工路连接处。
北界:西起大关路与教工路连接处,向东经大关路、沈半路至登云河,沿登云河经桑树湾、俞家汇、门婆桥至石桥路(周家桥处)。
四级土地的四至界线:
一、古荡至留下片
东界:古荡镇(行政镇范围)。
南界:东起古荡镇,向西经老和山、秦亭山、将军山、灵峰山、石人岭、狮子笼山脉至外东穆坞,经外东穆坞至留泗路(花牌楼处)。
西界:南起留洒路(花牌楼处),向北经留洒路及对面小路至小路与沿山河连接处。
北界:西起小路与沿山河连接处,向东经沿山河至古荡镇。
二、闸口至三堡片
东界:北起艮山路与运河连接处(艮山路桥),向南经新运河至钱塘江边。
南界:东起钱塘江边与新运河连接处,向西经钱塘江至之江路(六和塔下)。
西界:南起之江路(六和塔下),向北经一级范围的部分南界和三级范围的南界、部分东界至新运河与新秋涛路连接处。
北界:西起新运河路与新秋涛路连接处,向东经新运河至艮山路与新运河连接处(艮山路桥)。
三、祥符、拱宸片
东界:北起浙麻东面红建河,向南经红建河至红建河与大关路连接处。
南界:东起大关路与红建河连接处,向西经大关路至教工路,折向南,经教工路至余杭塘河,折向西,经余杭塘河至杭州硫酸厂西面。
西界:南起余杭塘河(杭州硫酸厂西面),向北经余杭塘河到北大桥,经莫干山路至祥符镇。
北界:西起祥符镇,向南经新开运河至拱墅区、西湖区的区界,折向北,经拱墅区、西湖区的区界至浙麻北面小河,折向东,沿浙麻北面小河至浙麻东面红建河。
四、石桥片
东界:北起上塘河与石桥路连接处(半山桥),向南经石桥路至石桥路与登云河连接处(周家桥)。
南界:东起登云河与石桥路连接处(周家桥),向西沿登云河经门婆桥、俞家汇、桑树湾到登云河与上塘河连接处(姚家坝)。
西、北界:南起上塘河与登云河连接处(周家桥),向北经上塘河至上塘河与石桥路连接处(半山桥)。
五、下列建制镇的行政镇范围均为四级
1、西湖区的古荡镇、祥符镇;
2、拱墅区的半山镇;
3、江干区的笕桥镇、彭埠镇。
五级土地:除上述一、二、三、四等级范围以外的土地均为五级。
其中五级一类地段东至教工路,西至教工三路,北至余杭塘河,南至天目山路。其他五级地段为五级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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