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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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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07

  【生效日期】199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

(1999年5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法律服务市场和省内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是指公民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活动。

 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参与诉讼活动;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三、除本规定第七条第2项情形外,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

 四、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持当事人委托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但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可以免予登记。

 五、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具体承办。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身份证明、委托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证明;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核实,对手续不全者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

 七、下列人员参与诉讼活动的,可以免予登记:

  1、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2、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上述人员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证、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管理关系或职业、行业关系的证明。

 八、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本地区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工作。对公民违反《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2项情形外,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   公民接受委托参加诉讼活动登记(存根)、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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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        │

│                                  │

├─────────────┬────────────────────┤

│委任人          │地址                  │

├─────────────┴────────┬───────────┤

│工作单位                  │电话         │

├───────────────────┬──┴───────────┤

│案由                 │审理法院          │

├───────────────────┼──────────────┤

│委托人                │地址            │

├───────────────────┼──────────────┤

│工作单位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  本人保证,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活动,遵守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                                  │

│                                  │

│                     委托人(签名)      │

│                                  │

│                        年  月  日   │

└──────────────────────────────────┘

┌──────────────────────────────────┐

│                                  │

│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       │

│                                  │

├──────────────────────────────────┤

│                                  │

│________人民法院:                     │

│                                  │

│  ____接受____的委托,担任_________案的诉讼代理人│

│                                  │

│(辩护人),________已在本局办理登记。           │

│                                  │

│  特此证明                            │

│                                  │

│                                  │

│                 __________司法局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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