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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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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01

  【生效日期】199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9〕90号1999年6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1999年1月22日,朱�F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这是两个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两个条例,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任务要求,现就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对象

  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员工以及各类临时用工。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上述城镇范围包括建制镇。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和对象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后,再予明确。目前,县(市)、区已实施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可按原统筹办法进行。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继续按我市有关规定实施。

 二、主要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1999年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力争在1999年6月底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力争达到95%以上。

  (三)力争在年底前对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追缴50%以上。

  (四)力争年底前全部收回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利用各种机会,采用多种形式,借助各种媒体,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党和政府的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普遍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光荣,拖欠和拒缴社会保险费可耻的社会氛围,为使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舆论准备。

  (二)全面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各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有关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登记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后,应发给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证件,用人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在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时主动出示。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工商、税务、人事、技监、统计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制度。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在省政府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缴工作未提出明确意见前,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征缴办法,承担起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征缴办法,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条例》颁布前成立,但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条例》颁布之月起,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条例》颁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成立当月起,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因各种原因未能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其职工人数,暂按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

  转制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与再就业中心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去私营、个体等经济组织就业或成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有劳动收入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费的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劳动行政部门应适当核减其退休后的有关养老待遇。

  各有关征缴部门要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大追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对过去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各地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四)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察力量,建立劳动保障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举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仍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情况要进行专案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机构依法有权到用人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四、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国务院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大事、好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宁波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派员参与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内。

  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同时制订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健全各项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市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动员全体人员,组织各方力量,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市经委、外经贸委、交委、财办、人事、工商、财政、税务、统计、城建、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落实人员,加强与市劳动部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市法院和总工会、工商联、个私协会等群、团组织,要配合做好工作。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克服困难、坚定信心、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制订对策,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使这项工作在我市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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