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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省委办[1994]39号
【发布日期】1994-09-17
【生效日期】1994-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委办[1994]39号1994年9月17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关于深化乡镇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4]7号)下达后,全省以股份合作制和“小微亏”企业租赁、兼并、拍卖等形式为主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总体上看,方向是对头的,发展也是健康的。当前,在改革过程中一些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指导工作需要相应跟上。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实践形式;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明晰企业产权;坚持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配置和提高素质,巩固壮大集体经济。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认真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在具体改革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群众创造、群众意愿与积极引导、加强具体指导相统一的原则。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同步推进的原则。
--企业转制形式多样化与操作程序规范化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转换政府职能相配套的原则。
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厂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集体企业,一般都应逐步改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对适宜家庭、个体经营或设备技术简单的小企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的企业和亏损企业,应大胆地实行拍卖、租赁。要打破社区地域和所有制界限,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
凡是符合公司制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提倡按照《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重点骨干乡镇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经营效益,并带动一批相关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提高。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由各级体改委、计经委和乡镇企业局联合审批。
乡村集体企业引进外资和技术,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是一种转制形式,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般不再搞股份合作制,已经搞的,必须根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加以完善。
三、规范乡村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等,其资产都必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评估机构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要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建设。县及县以上应组建以乡村集体企业和其它农村集体资产为评估对象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
四、进一步明确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量化的有关政策
1、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其原始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各投资方的股权。历年投资增值、减免税、贷款技改增值等形成的全部增值资产原则上按乡、村集体等投资者的投资增值和职工劳动积累两部分各50%划分股权,乡、村集体等投资者按其原始投资比例确定投资增值部分的股权。乡、村集体在企业中的股权设为乡、村集体股,其所有权代表分别是乡(镇)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乡镇集体企业划作职工劳动积累的部分设为职工集体股。
2、职工集体股归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的职工持股会持股,并作为团体法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行使职工集体股所有权。职工集体股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工龄长短、岗位职责和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个人,但量化到职工个人的总量不得超过职工集体股总量的70%。其中厂长(经理)等企业骨干的最化额,可根据企业效益和规模而定,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量化额的10-15倍,同时不超过量化给职工个人总额的10%;对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再适当增加比重。
3、量化给个人的股份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分红权,不能带走、继承、馈赠、转让,并应按一定比例现金配股,量化部分与现金配股比例一般不低于1:0.5。职工和社员的现金配股作为个人股,其所有权归个人,可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
4、对乡镇、村集体和个人均未出资,靠贷款创办,主要领导由集体委派,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应界定为集体企业,其存量资产的产权按上述办法界定。对那些完全由个人投资,只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管理费,但挂乡村集体企业牌子而乡村集体又不承担责任的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原则上将历年的减免税界定为乡村集体股,具体比例由集体股权代表和出资者协商决定。
五、建立和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为明确乡镇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实现政企分开,切实加强对乡镇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各地都要按乡镇行政区建立健全乡(镇)经济联合社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乡(镇)经济联合社作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乡(镇)经济联合社管委会应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由乡镇所属的村经济合作社选派社员代表选举产生。乡(镇)经济联合社应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代表乡(镇)经济联合社选择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向乡镇集体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合作企业和公司委派董事,选择乡镇集体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监督集体资产的运行;二是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选择集体资产的投资项目,转让集体产权,集中资金投向优势骨干企业,优化集体资产结构;三是集体资产的积累增值。代表乡(镇)经济联合社获得资产的投资收益,建立资产积累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不断增值。
乡(镇)经济联合社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使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与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增值率挂钩。县(市、区)农经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经济联合社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
六、积极完善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
1、股份合作企业都要制订章程,建立健全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企业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
2、凡是具备《党章》规定条件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委会(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充分发挥作用。
3、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统一企业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
4、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股金原则上只分红不保息。
5、乡村集体企业转制后,应继续承担补农支农和必要的社会性开支,列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租赁、兼并、拍卖的管理
乡村集体企业租赁、兼并、拍卖,一般限于微利、亏损、小型企业。
1、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租赁基数,一般应实行抵押租赁。年租赁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经协商同意,可分期上交,按年结清,但第一次上交不得低于全年租赁费的35%。
2、实行兼并的乡村集体企业,首先要明确产权主体,按照产权有偿转让的形式来进行,严格办好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手续。
3、实行拍卖的乡村集体企业,要科学核定拍卖标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拍卖原则,实行招标竞价拍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可以企业整体拍卖,也可以部分拍卖,部分拍卖一般实行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的办法。拍卖的资金,一般应在正式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
4、实行租赁、兼并、拍卖的乡村集体企业,必须事先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由出资方作出决定,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其所得收入和回收的集体资金归乡镇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或村经济合作社所有。要加强对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用于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的投资或参股;对暂时不用的资金,可纳入乡村合作基金会,作为社区互助资金。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转制后仍要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实行资产增值承包经营责任制,把企业资产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与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挂钩,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可给予高额报酬。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增值承包合同由企业董事会与厂长(经理)签订。
九、完善落实改革的配套政策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采取配套的政策措施,把转换企业机制与改善外部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转制企业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股份合作制企业仍按集体企业性质登记。对兼并、拍卖等转制企业也要做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金融部门要根据企业转制后的新情况,探索企业债权债务处理的新途径和财产抵押贷款的新办法,在信贷上,股份合作企业仍按集体企业对待,并给予支持。
乡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收政策仍按集体企业对待。鼓励个人把股金分红继续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这部分分红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制企业要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集体股未量化给个人部分,其收益可以用于补充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
十、实行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乡(镇)政府必须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乡(镇)政府要尊重、支持乡(镇)集体资产管理组织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尊重、支持企业董事会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权、收益分配权、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权。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其主要职能是:(1)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好本乡镇的企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2)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协调,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3)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4)监督乡镇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办的管理职能。县(市、区)乡镇企业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工办的工作指导。
十一、切实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确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农村经营体制上又一次带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改革,搞好整体部署、抓好改革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精心指导。省里由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牵头,组织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抓好这项改革,切实加强具体指导。
以前下发文件中与此文件不相符的内容,以此为准;目前已经完成转制工作的乡镇企业,也要按照本文件要求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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