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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9-09
【生效日期】1990-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浙政发〔1990〕96号1990年9月9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18号)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血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疫区人民的亲切关怀。我省是全国血吸虫病严重流行省份之一,经三十多年来的积极防治,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一九八七年全省达到了基本消灭的标准。到去年底,五十三个流行县(市、区)中,二十四个已达到消灭标准。但是,近年来,局部地区新病人仍有发生,个别地区还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人,钉螺面积有增多趋势。要实现全省消灭血吸虫病,还需作长期艰苦的努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对巩固三十多年来血防成果,加速血防工作进程,保障疫区人民健康,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前一段以来各地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区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当地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出“八五”期间防治规划,明确每年防治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落实到基层。
二、《浙江省有关部门防治地方病工作职责》(浙地防〔1989〕3号),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防治地方病工作职责》(国办发〔1988〕49号)的精神制订的。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规定,将本部门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年度和长远工作计划。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有关部门,把血防工作抓紧抓好。
三、要加强血防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和充实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原省血防办、省卫生局、省劳动局浙血办〔80〕15号文件确定列入公社卫生院编制的血防专管员,在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了很好的成绩。对于现在仍继续从事血防(或地防)工作的专管员,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之更好地为血防工作出力。
四、对血吸虫病的防治经费,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疫区各级政府在防治经费上要给予保证。我省的血防经费一九八0年按财政切块划拨到各地的经费基数,一定要专款专用;特别是血防任务很重的三类型县,要在此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加快防治进度。同时,各地可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群众义务劳动和有偿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
五、疫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各级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逐级检查督促工作,保证血吸虫病防治“计划”、“规划”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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