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zj/laws/e32ef151fa2091ffbf0a0355eb8008feba7c08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