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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4〕194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广使用溴化锂空调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经委、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加快推广使用溴化锂空调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推广使用溴化锂空调的若干意见
市建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迎峰度夏应对建议措施的复函》(杭政办函〔2004〕133号)精神,为积极应对杭州市高温季节严重缺电形势,减轻盛夏用电压力,现就加快推广使用溴化锂空调技术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我市抗缺电任务的严峻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推广节电技术,是缓解供用电紧缺矛盾、让电于民的积极举措。要高度重视集中供热溴化锂制冷空调和燃气直燃型溴化锂空调的推广使用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改用溴化锂空调技术。
二、市各有关部门对在新建和改造项目中使用溴化锂空调的单位,要给予支持,并积极引导和推荐项目业主采用集中供热溴化锂制冷空调或燃气直燃型溴化锂空调,以减轻供电压力。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安装用电负控装置工作,对已确定有条件安装溴化锂空调的单位,尽快安装负控装置,并认真督促具备安装和使用集中供热溴化锂制冷空调或燃气直燃式溴化锂空调条件的单位,尽快采用溴化锂空调。
四、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要组织和督促市燃气有限公司和市热力有限公司加大溴化锂空调应用市场开发力度,不断改进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市场营销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五、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集中供热溴化锂空调和燃气直燃型溴化锂空调的使用和改造,加快新建、改建项目的审批工作,促进溴化锂空调技术的推广使用。
六、对改造、使用溴化锂空调的企事业单位,参照企业技术改造有关政策,由同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额的8%给予资助。
七、对改造使用溴化锂空调后节电效果显著的企事业单位,经检查核定后,给予10―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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