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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07
【生效日期】1998-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
适龄公民应征服役和优待安置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82号1998年12月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征兵工作,鼓励入伍青年安心服役,支持部队建设,现就部分适龄公民应征服役和优待、安置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征集、优待和安置问题。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征集的年龄条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已落实单位的,在单位所在地报名应征,服役期间,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优待金标准按《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规定执行。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由户口所在地办理入伍手续并落实优待,服役期间保留原有身份,退役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参加当地公务员招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二、关于小城镇改革试点中户口农转非适龄青年的征集问题。各地必须严格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的非农比例,不得擅自突破;要严格按照城镇兵征集条件办理此类人员的征集、优待和安置手续,不得擅自降低征集标准。兵源少的地区,农转非1年以内的此类青年,在本人、家庭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按农业户口的标准、条件征集入伍,享受农业户口青年的优待、安置政策。
三、关于没有取得学历教育学籍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员的征集问题。此类人员不属缓征对象,各地可根据兵源情况自行确定征集与否。此类人员经体检、政审合格入伍时,所就读学校应按该学生在校时间长短,退还学生所交的学杂费。
四、关于到艰苦地区服役青年的优待问题。到西藏阿里地区(属新疆军区防区,行政区域属西藏自治区)服役的进疆兵,其优待、安置可参照省政府、省军区1996年制定的进藏兵优待、安置政策执行。
五、关于因城市改造户籍变动不满1年的适龄青年的征集问题。此类适龄青年应在现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由现户口所在地办理入伍手续并落实优待,政审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共同负责。
此规定适用于1998年冬季(含)以后退伍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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