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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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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2001-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

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制发印章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下列机关(单位)的印章由市政府制发: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

  (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市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直径为乙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向右刊“办公室”3字。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而右刊“办公室”3字。

  (六)机关(单位)其它专用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经济公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的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的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的,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汉浯简化字。

  (三)印章的字体,使用宋体字。

  (四)印章的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机关(单位)铅印文件使用的套印章,用铜料刻铸,式样、规格和印文与正式印章相同。

 四、印章刻制程序

  (一)新成立的机关(单位)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市政府有关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出具介绍信。

  (二)因更改机关(单位)名称或磨损等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具介绍信。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申述理由,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

  (四)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政府办公厅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书。

  (五)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公安局的批准文书,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完毕,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本机关(单位)介绍信和刻制印章,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备案。更换印章的,还应将原印章上缴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五、印章的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使用机关(单位)负责。

  (一)用印审批制度

  各机关(单位)应严格用印审批制度。使用本机关(单位)印章,包括使用由有关机关(单位)代管的市政府业务专用章,必须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各机关(单位)办公室不能越权盖用机关(单位)印章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专用章,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

  (二)专人保管

  1.各机关(单位)的印章必须由本机关(单位)领导指定的专人(一般由机要秘书)保管。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2.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

  (三)印章的缴销

  各机关(单位)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即上缴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到有关机关(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后,开列《缴销印章登记表》,经办公厅领导批准,由秘书处负责销毁。

  (四)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印章所刊名称机关(单位)举报。

  各地、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办法,由各地、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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