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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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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8]106号

  【发布日期】1998-06-06

  【生效日期】1998-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255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的13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附后),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希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遵守本通知精神,立即停止收费。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终止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保证清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取消的13项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执收单位

  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站服务费         劳动部门

  2    免检产品监督检查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3    商贸计量合格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4    商品质量信得过企业评审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5    计量定级升级               技术监督部门

  6    计量定级验收               技术监督部门

  7    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运输费      技术监督部门

  8    火灾事故技术监督费            公安部门

  9    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            建设部门

  10   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           地税部门

  11   资产评估管理费              国资部门

  12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收费      工商部门

  13   沿海船舶专用资金             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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