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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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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49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2001-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

(浙政发〔2001〕49号)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各地正在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这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领域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定位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1999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142号)要求,大力推进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产权制度和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减人增效,搞活内部机制,实现了全系统扭亏增盈,为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坚持为“三农”服务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基地、联农户,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帮助农民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专业化、区域化程度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千家万户农民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解决农民面临的“结构难调、市场难找、效益难提高”的突出问题,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努力实现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

  开放办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努力实现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冲破长期形成的自我封闭的组织体系束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民用、民管、民享”的供销合作社新构架;要对传统的社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合作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格局;要加强与国内外合作社以及农业、科技、工业、内贸等系统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逐步形成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

  基层社是开放办社的重点。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兴办专业合作社上,通过牵头领办、参股控股、提供服务等多种途径,将当地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联合起来,努力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从事专业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种养殖大户、购销大户、加工大户和服务大户为社员主体,重组基层社。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群众不仅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领导。要适应城市化与产业化进程,把发展中心集镇基层社与兴办专业合作社结合起来,夯实供销合作社基础。

  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的体制,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省政府〔1999〕142号文件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对各县已搞的“县基一体化”、新型合作经济联合试点等做法,要继续鼓励积极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县(市)联社处于开放办社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实行开放办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托本县(市)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发展县域范围或跨县(市)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效益农业发展。县(市)联社的社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农民代表参加。

  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与所属企业实行社企分开。在所属企业改制改革之后,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负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参照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运作方式,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管。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企业要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省、市供销社所属企业较多、规模较大的,经省、市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社有资产营运。

  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能;负责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所办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办企业和基层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质交流,开拓农村市场;宣传贯彻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组织联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效益农业发展;代表本级联合社参加上级联合社的各项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服务的重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服务领域,开拓农村市场。只要农民需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做到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鼓励基层社与乡镇农技部门联合,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建立区域化、专业化、综合性的农业服务组织,逐步形成农民自我服务的新型服务网络。

  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开放办社。“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贴息,各市、县可视财力状况尽力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加入供销合作社的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享受供销社社办企业的待遇。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贯彻执行省政府〔1999〕142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各项扶持供销社政策的落实。要切实帮助解决供销社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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