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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劳薪[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2-22
【生效日期】1994-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薪〔1994〕27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69号文件和省政府第31号令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简称“两个低于”)的试行办法。
一、试行“两个低于”的范围和条件
试行“两个低于”的范围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国有企业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2、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管理工作较好;
3、有较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工资总额基数核定与提取
1、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原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度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为基础;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度统计年报的实际发放数为基础,并进行合理调整后核定。
2、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除国家和省政府有重大政策出台影响职工收入外,一般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工资总额基数大于实现税利总额基数的企业,提取的新增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新增实现税利总额。
4、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三、经济效益指标与基数的核定
1、企业应以实现税利(或人均实现税利)为主要指标,实现税利基数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核定,以财政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实现税利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核定。
2、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调整经济效益指标与基数。
3、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应是当年新增工资进成本、费用后的净增长率。
四、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方案,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并核定工资总额、实现税利、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基数。
企业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将年度执行情况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财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超额提取工资总额和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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