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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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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 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市委[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08-17

  【生效日期】1999-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市委〔1999〕19号1999年8月17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争创宁波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新优势,必须巩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使它们在竞争中相得益彰。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1、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现实途径;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于扩大劳动就业、保障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坚持在发展中提高,在提高中发展,努力实现总量上规模,结构上层次,质量上水平,实力上台阶,为宁波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3、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鼓励发展和引导提高并重、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并举,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坚持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解决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放宽经营限制,扩大经营领域

  4、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业、文化娱乐业和音像制品出租等经营服务项目。鼓励设立私营和合伙制的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大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山区、海洋、现代农业等综合开发。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产业化经营,兴办民办教学机构、私人诊所、体育俱乐部等,各级工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引导。

  5、企业登记注册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由有关部门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市及各县(市)区按区域设立工商综合登记厅,有关前置审批单位实行集中登记审核服务。因特殊情况未进入综合登记厅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政务公开的承诺办理审批手续。

  6、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可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登记为法人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在不涉及股权变更的前提下,允许直接登记注册,其变更登记、评估、验资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属挂“全民”、“集体”牌子的私营企业,如果经营者要求恢复其真实性质的,可凭挂靠单位与经营者的协议和主管部门批文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已达到私营企业标准仍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要引导帮助其注册为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的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30%收取。

  7、设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注册资本按申报的出资额,直接由工商部门注册。在经济不发达镇(乡)、村申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的,即可予以核准登记。

  8、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凭下岗证和失业证在注册机关备案后,一次性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缴各项费用。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属社区服务性质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职工可申请6至12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管理费。

 三、加强引导扶持,培育发展优势

  9、大力扶持、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列入各地重点骨干企业行列的私营企业,享受当地扶持重点骨干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一批“小型巨人”,筛选一批“苗子”企业,在技术人才、资金融通、用地用电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10、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和技术改造步伐,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设备投资和科技应用开发投资,年度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实行优惠利率或提供贴息贷款、低价租赁设备等办法,贴息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11、创造条件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风险基金。个体、私营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申请使用基金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2、从事新产品开发和实业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享受区内各项优惠政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13、以高新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新产品技术、科技管理经验作价投资创办股份制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作价折股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14、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前3年免征增值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新办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中介服务的私营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

  15、大力扶持、培育各类专业特色的区域型经济。对形成一定规模的块状经济区域,各级政府要在项目安排、土地使用、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共同组建销售实体、服务型组织、测试中心、新产品开发研制中心等途径,实现品牌联合,发挥区域专业化优势。

  16、积极帮助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潜力较大,但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帮助其创造条件,积极向上申报。对当年出口创汇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实行出口贷款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1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经营、投资和商务考察,可由县(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任何一家审核同意后履行任务报批手续,向市出国审批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可选择因公护照,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在因私商务出国(境)护照批汇时,外汇管理局对用汇需要超过500美元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审核其真实性后为其出具核准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核准件到银行购汇。对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公安部门可给其有关人员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

  18、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个体、私营企业参加广交会及其他各类经贸交易活动,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个体私营企业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奖励,并与企业建立重点服务联系制度,享受特事特办待遇。

  19、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争创品牌和名牌产品。1999年7月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包括其他所有制企业),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省著名商品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使用。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同时享受重点优势骨干企业各项政策待遇。

  20、外地来我市独资兴办或控股联办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外地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与我市企业合作的,可通过企业资产优惠让渡,由其控股经营。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本市企业改制同等政策待遇,产权交易中介费予以减半优惠。

  21、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来甬投资经营,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允许业主户口迁入本市,并允许其家属子女投靠落户。县(市)区,镇(乡)个体、私营企业引进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各类人才,有固定住所的,可在县城和宁波市区落户。

 四、加强综合服务,改善经营条件

  22、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每年根据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所占份额和增长预期幅度,相应作好信贷资金指导计划,各金融机构按季分月制定资金营运计划,合理调剂资金,提高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比重。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部,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23、积极进行由政府财政拨款、商会和行业协会、企业共同筹集资金的各种形式的担保组织试点。市级将建立宁波市个体、私营企业和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开展以个人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知识产权进行抵押(质押)等办法。健全资信评估制度,改进资信评估办法。可采用以企业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等作为主要指标的资信评估方法,也可以资产利润率、流动化率、速动比率等作为主要指标,进行资信评估。

  24、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按规定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或应税劳务的个体、私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按规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向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专门窗口代开,做到随到随办。

  25、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计税工资标准。个体、私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严格按国家文件规定征收,同一区域内与国有、集体企业执行同等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用于投入再生产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试行私人投资额抵扣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办法。私营企业独资、合资、参股、控股建设各类市场,视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免征有关规费。新建市场,经批准2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市场及其经营户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26、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性用地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多种形式。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一次性付清、分次支付或按年缴纳土地租金。一次性付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适当减免;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减免30%;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个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税费收取及产权登记发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拥有所开发面积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五荒”资源的可拥有所开发面积50年使用权。

  27、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发生权属转移时,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妥手续,房地产交易过户鉴证手续费减半收取。

  28、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按甬政发〔1997〕244号文件及其相关补充规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税务、劳动部门认定,新办私营企业年度内安置下岗职工达到5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9、个体、私营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或聘用外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将其户口落在当地政府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享受常住户口待遇。个体、私营企业3年内上缴税金累计达到10万元的,其业主和生产技术骨干一人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

  30、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个体、私营企业制发《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负担监督登记卡》。制止对企业的随意性处罚,对企业处罚的裁量度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将处罚情况按规定备案。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建立收费和重大罚款情况报告制度。各收费罚款执行部门和单位,每半年将收费和重大罚款等情况上报物价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理,并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31、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推销产品和业务,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各党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文要求企业征订本部门及与本部门相关的行业报刊杂志。

  32、切实加强分类指导,改进、调整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重点加强市场信息、产业导向、项目投资、资金融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管理诊断等方面的服务,努力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素质。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贯彻落实《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每半年进行一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五、加强教育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33、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模式,着力强化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人才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有计划地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34、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大力倡导致富报国,奉献社会。积极开展评选优秀企业、优秀个体工商户和优秀私营企业经营者活动。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评选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各级党委应注重推荐各类个体、私营企业中的代表人物,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中的党群组织建设,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35、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上经济工作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经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协调小组审定后,认真抓好落实。对各部门执行政策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36、本意见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控股的各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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