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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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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减轻试点企业历史债务负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1996]3号

  【发布日期】1996-01-26

  【生效日期】1996-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试点企业

历史债务负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对优化试点企业资本结构、减轻企业过重历史债务负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企业各种资产损失及不良债务

  (一)对改制以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潜亏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时,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

  (二)对改制前由于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可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总行审查批准核销。

  (三)企业历史债务中属1994年底之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分期拨补,或采取对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办法补足。企业亏损挂帐中属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企业财务通则》、分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等规定,属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三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属1993年年底后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五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对政策性亏损占用的银行贷款,经有关银行同意,可不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

 二、建立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

  (一)对确需重点支持的企业,其历年长期贷款形成的债务中,属地方财政“拨改贷”及其他基本建设借款的本息余额,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具体办法由省计经委、财政厅研究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二)改组成公司且国家股控股(国家股占总股本30%以上,且为最大股东)的试点企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的状况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可将国家股红利在一定时期内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或依法增加国家股股本。

  (三)企业之间的债务,经企业双方共同协商,并经双方出资者批准,可依法定程序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四)经债权人认可,并经有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批准,债务较重的国有企业可试行债务转移和重组,将部分债务转移给该企业投资主体或中介性投资机构,变成对该企业的投资,相应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五)对流动资产负债率较高又确需重点扶植的骨干企业,视当地财力许可,可在执行省政府浙政〔1995〕4号文件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所得税返还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盈余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待调整企业资本金时一并计入国家股权。

  (六)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其流动资金的比例,应作为银行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比例高的优先贷款;同时也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技改项目时确定先后次序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调整企业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

  (一)允许企业按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依法通过吸收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将企业改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除国家明文禁止的外,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改组公司后,国家股并不一定强求绝对控股。

  (二)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出让部分产权。出售资产或转让股份所得主要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或充实企业资本金。

  (三)鼓励地处市区的国有企业进行易地改造,原占有土地的使用性质经依法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开发房地产所得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的部分外,经当地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留给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四)允许极个别扭亏无望,但有一定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国有企业,在得到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试行先分立后破产。将部分有效资产分立出来,并相应承担部分债务,组建新的企业,原国有企业按法律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五)允许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的部分资产或投资参股。

  (六)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采用股权置换形式,由优势企业对其进行控股或参股。双方股权置换方案,应经各自出资者审核批准。

 四、鼓励企业利用外资,盘活存量资产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依法向外商转让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变现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或充实企业资本金。

  (二)对一些不需国家控股的企业,在严格评估资产的前提下,允许依法由外商收购或控股并在境外上市。

  (三)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将一些地段较好的企业占用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向外商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收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留给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并转增国有资本金。

  解决试点企业不合理的历史债务包袱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大胆实践,摸索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和路子。试点企业更要抓住改革良机,切实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盘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途径,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的产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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