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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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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推行涉农价 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77号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2001-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

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监察厅《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行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年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672号)要求,现就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清理,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这项工作办成广大农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主要内容

  凡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并作为政务和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标准(价格)、执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服务内容、举报投诉电话等。

  实行公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为:

  (一)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主要是农村教育、农民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涉渔收费等;

  (二)农村用电、用水、电信、有线电视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

  (三)市、县(市、区)政府认为需公示的其他重要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

 三、主要形式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采取公示牌、公示栏和收费手册即“一牌”、“一栏”、“一册”等形式进行。

  (一)各涉农收费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公布本单位所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应在醒目处(一般为政务、村务公开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内容。公示内容须经县(市、区)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审核。如有调整的,县级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及时通知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进行更改。

  (三)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编印涉农价格和收费手册,并免费发放给农户,以最直接方式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内容告示农民群众。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收费手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动态管理、长期使用和清楚方便的要求,统一设计、统一制作,不得向农民收费。有关费用由乡镇、执收单位自行解决。行政村公示栏的制作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

 四、工作步骤

  各市、县(市、区)要在12月底前选择部分乡镇进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试点;2002年上半年全省大多数乡镇政府和所有涉农价格、收费执收单位均应按要求开展公示工作;到2002年底全省所有乡镇政府、行政村的公示工作要基本完成。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公示的实施,认真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合法的收费和价格项目要坚决取消,对不合理的或标准过高的要及时调整。要建立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聘请一些办事公道、乐于为农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作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逐步推行在主要收费单位建立收费管理小组,强化自我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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