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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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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05-10

  【生效日期】1996-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决定

(浙政〔1996〕12号)  城市供水属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是国家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行业,是城市的生命线。加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93年全省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3〕159号)精神,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开源节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城市供水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就总体来讲,我省城市供水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水资源缺少,流经城市的江河河段水体污染严重,节水不力,制水能力不足,输配水能力不配套,地下水超采等问题仍较严重,城市供水问题仍然是长期制约我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解决城市供水问题是我省城市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

  各级地方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进一步加快改善城市供水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要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城市供水“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加大城市供水建设投资比例,集中力量建设和改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方式,充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能源物资供应、财政等多种经济手段,为城市供水业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为促进我省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委托省建设厅代表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九五”时期城市供水目标责任书,各市(地)政府(行署)与所属县(市、区)政府签订“九五”时期城市供水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各级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城市供水工作,充分发挥资源和投资的综合效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省级各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业要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和支持。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强宣传报导,让市民了解城市供水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看到城市供水的发展前景,使城市供水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加快城市供水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先缓解、后适应”的原则,采取“先急重、后一般”及全面提高的方法。奋战两年,使当前城市供水严重不足状况有较大的改变;奋战五年,到本世纪未,基本缓解城市供水供需予盾,并力求逐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城市用水普及率达到98%,力争实现建制镇镇镇有水厂;进入21世纪后,要做到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同其他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协调发展的要求。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十分艰巨,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一是深化城市供水建设体制改革,组织好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各地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要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快这种社会化的统一服务系统的建立,以推动城市供水事业发展。

  二是深化城市供水投资体制改革,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坚持国家积极扶持和企业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对城市供水的扩大再生产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各级政府要集中必要的资金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计划、财政、金融信贷等部门,每年要安排和筹集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项目;征收供水建设附加,建立地区供水专用资金,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参与投资供水事业;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建设供水设施,积极探索和有计划地采用BOT方式引进外资;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兴办股份制供水企业;有条件的城市可经国家批准,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直接融资。

  三是深化水价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供水价格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调整水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实行成本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定价原则,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价格体系和价格运行机制。要尽快制订水价管理办法。供水企业因成本推动,如动力费和制水原材料等提价时,特价部门应及时调整水价,增加供水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行新水新价,对贷款或合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实行还本付息价格。

  四是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城市供水企业及其兴办的“三产”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城市供水用地采取行政划拔方式供地,土地征用后,劳动力由各地政府统一安置。

 三、切实抓好城市供水水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城市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计划、水利、地质矿产、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好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继续抓好创建合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城市供水水源。各地、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制订规划,落实计划,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务必坚持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抓好污染治理,对明显受污染的饮用水源上游各类排放污(废)水企业实行停产或限产,要大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确保水源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各级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要继续开展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大力控制因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切实搞好地下水的天然补给和人工回灌,以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

 四、认真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缓解供水紧张状况

  节约用水是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把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缓解城市用水紧张,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现实、见效最快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要加大节水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惜水、节水意识。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工业用水的技术改造,抓好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一水多用、循环利用,节水设施的建设与建设项目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市节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加大节水执法的力度,保证节水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市节水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定员和职责,搞好城市节水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制定、下达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并严格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要根据超计划幅度累进加价收费;要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城市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继续认真抓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的更新和改造,在所有新建筑中使用节水型器具;要增强服务意识,在节水技术改造、房屋卫生洁具更新等方面为用水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各级政府要按《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节水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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