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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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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局佈告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十二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國豪 7.11
2.º 陳,慧 6.26
3.º 杜,嘉敏 5.81
4.º 馮,貴華 5.78
5.º Mamblecar, Xeque Abdul Gafur 5.76
6.º 陳,家佩 5.64
7.º Pinto de Morais, Gabriel 5.60
8.º 溫,世榮 5.48
9.º 駱,燕萍 5.44
10.º 司徒,炳富 5.27
11.º Garcia, Gaspar 5.21
12.º Pereira Lopes, Luís Miguel 5.0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七名報考人因缺席筆試、一名因缺席口試而自動被淘汰。

根據上指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二十名應考人因最後評分不足五分而被淘汰。

根據上指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鄧顯光

財 政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的批示所批准進行的“於互聯網環境進行財政局中央採購管理的系統之軟件設計及開發服務”的公開招標,作出了相關的額外說明解釋並將其附於公開招標卷宗內。

上述的額外說明解釋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免費下載。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江麗莉

公 開 拍 賣

茲公佈,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有關進行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實地查看售賣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

物品批號 (1) 存放地區 查看日期 時間(2) 地點(3)
V01、VS01、VS02、VS03、VS10、VS11;
MS03、MS04;
L01、L02、L03、L04、L05
澳門 30/11/2009 上午9時30分 永富新邨(西坑街3-3C號)
VS04;
MS01、MS02
澳門 30/11/2009 下午3時正 德輝大廈(鏡湖馬路50-50A號)
V02、VS05、VS06、VS07、VS08、VS09 氹仔、路環 01/12/2009 上午10時正 路環衛生站門口(路環恩尼斯總統前地)
VS12、VS13;
MS05、MS06、MS07
路環 01/12/2009 下午3時正 交通事務局
棄置及被移走車輛存放場(路環榕樹街)
註:
(1)相關車輛、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 http://www.dsf.gov.mo)。
(2)於上述時間十五分鐘後,便即出發查看車輛、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同時,查看相關物品的人士均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車輛及物品的查看地點。
(3)為著前往存放車輛、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的地區,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地點集合。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由公告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
提交金額: 澳門幣壹仟圓正
提交方式:現金或支票存款/銀行擔保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1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所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2009年12月10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9時(出席登記)
上午10時(公開拍賣)

地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的環節,拍賣當日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查詢售賣條件

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代局長 江麗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隨後透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刊登的通告被修改的、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五缺及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五缺,以考試方式進行的普通入職開考,因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c)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二款g)項的規定,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予以廢止。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交通事務局第三職階特級驗車考牌員黃炳坤之鰥寡Maria Eugenia dos Santos及女兒Maria Josefina Vong dos Santos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14/2009-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業務監察——“向保險機構發出就處理由保單持有人/客戶及第三者提起投訴時應採立程序之指引”

為了加強保障保單持有人及第三人在保險合同及業務上的各項權利,亦為了提高保險從業員處事的透明度;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及第二款和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經諮詢保險業界後,現規定如下:

一、確立“向保險機構發出就處理由保單持有人/客戶及第三者提起投訴時應採立程序之指引”,詳見屬本通告組成部分之附件文稿;及

二、本通告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向保險機構發出就處理由保單持有人/客戶及第三者 提起投訴時應採立程序之指引

根據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組織章程》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核准之《保險活動管制法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權限的規定、為符合《處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作出投訴的政策文件》的要求、加強對保險合約及保險運作所衍生權利的保障、及為提高保險機構於運作上的透明度,在聽取澳門保險公會的意見後,特制定《向保險機構發出就處理由保單持有人/客戶及第三者提起投訴時應採立程序之指引》供獲許可保險機構遵守。

序言

1. 根據《組織章程》第五條第c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職責包括指導、統籌及監察金融市塲(當中包括保險市塲)、確保保險市塲有序運作、以及按《組織章程》、《保險活動管制法例》、《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法例》和《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保險機構作出監管。

2. 為履行職責,澳門金融管理局對所有獲許可保險機構(簡稱“保險機構”)作出監管,確保保險機構以務實及審慎的態度運作,訂立正確的道德標準、堅持穩健的商業行為,並實施有效的程序處理保單持有人、客戶及第三者(簡稱“投訴人”)提起的投訴,除非須因應情況由其他人士代行之。為本指引的效力,第三者的定義不限於由責任保險所保障的第三者,亦包括由個人保險所指定的受益人。

3.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所有保險機構以簡易和公正的程序,有效和公平地處理及調查投訴。為達成此目的,本指引已訂明一套視為公平及有效的程序應具備的基本要求,處理由個人或由代表代行,就保險機構的產品及/或服務,又或未能提供產品及/或服務,因而作出的具理據的口頭或書面投訴。按本指引的要求,保險機構應遵守的主要規定包括訂立投訴的處理程序、設定投訴的處理時限及為投訴個案的有關記錄及文件存檔。

4. 本指引適用於所有受第一段所述法例/法規監管之獲許可於澳門經營業務之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法人保險中介人及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5. 本指引按如下編排分為四部份:

A. 有效及公正的投訴處理程序的必備元素;

B. 投訴的處理時限;

C. 保存恰當的記錄及文件;及

D. 與澳門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機構保持合作。

A. 有效及公正的投訴處理程序的必備元素

設立有效及公正的投訴處理程序

6. 所有保險機構必須設立有效及公正的程序處理投訴,並以書面記載相關程序,應涵蓋的範圍如下:

(a)接受投訴及保存投訴之相關記錄;
(b)向投訴人發出確認函;
(c)對投訴展開調查(並就事件收集資料及證據,以便作出客觀分析及訂出解決方案);及
(d)在適當的情況下,支付補償或賠償,及採取糾正措施。

7. 在訂立程序時,保險機構應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向保單持有人/客戶提供的保險產品及服務、業務規模、公司架構、潛在投訴的性質及複雜程度、預計接獲投訴及須進行調查的數量等,決定應否成立專責小組處理投訴。一般而言,規模較大的保險機構理應設立專責部門處理投訴。相反,規模較小的機構或許指定一名人員負責有關工作便已足夠。

8. 保險機構應確保客戶可以郵件、電話、電郵、親身及其他可行的渠道作出投訴。而且,保險機構亦應向有特別需要的客戶(如殘疾或有語言或書寫障礙的人士)提供協助。倘保單持有人/客戶/第三者非親身作出投訴,而委託其他人士代行時,保險機構須要求保單持有人/客戶/第三者出示信函,以證明已取得其保單持有人/客戶/第三者的授權。

9. 保險機構亦應設立程序處理已明確揭露不合常規情況的匿名投訴。如同處理其他類型的投訴,保險機構須在核實有關投訴為事實後採取修正措施。

向投訴人提高程序的透明度

10. 保險機構應公開投訴人可選擇的投訴渠道及有關程序,包括:

(a)投訴程序的詳情,包括“如何”及向“那”部門作出投訴。此等資料可載於保險機構的網頁公告、宣傳單張及小冊子、客戶書面通知和信函、保單合約通知或其他類同的渠道;
(b)如客戶要求,保險機構的人員必須提供單張及小冊子;另外,接獲投訴時,有關人員亦應提供單張及小冊子;及
(c)除已登記的保險公司地址外,保險機構亦應將有關的單張及小冊子放置於分公司及辦事處,供客戶取閱。

11. 保險機構應以清晰和簡單的用詞編寫與投訴相關的印刷品及信函。一般情況下,與投訴人的通信應採用中文,葡文或英文。

保密

12. 保險機構應遵守現行保障私隱法例的規定,對收集的個人資訊予以保密。除得到投訴人的同意或在法律要求的情況外,所有與投訴人有關的資料應予以保密和應受到保護而不得披露。而且,此等資料應嚴謹地由專責處理投訴的人員在“有需要知道”的原則下才可取得。

獨立性及權限

13. 所有投訴應由具有適當權限且不應與投訴人有任何直接關連的人員處理及調查。向投訴人作出回覆時,亦應由有權限(包括適當時可決定作出補償的權限)或能取得權限的人士簽署。回函應對投訴的主體內容有適當的處理,而當投訴查實後,應向投訴人作出適當的補償。

公平及一致性

14. 保險機構應以公平的原則處理及調查所有投訴,計算補償的方法亦必須統一。而且,保險機構應設立監控措施,確保人員以公平、有效、一致及快捷的態度處理所有投訴。

15. 當確定應作出補償時,保險機構應根據自身可能需承擔的責任或所作的過失,定下合理的補償金額。有關補償金額亦應考慮事件的情況、法律責任及良好商業慣例。合理補償的形式包括維修、致歉、簽發/取消保單、退款或減保險費、提供其他資料、禮物或紀念品。在適當時,應包括合理的利息。

充足的資源

16. 保險機構管理層須確保內部所有部門均獲分配足夠人力及財務資源,讓人員能有效益及效率地處理投訴。保險機構亦須訂立其他措施,協助人員了解整套程序的運作,並按程序處理投訴。而且,保險機構亦須向處理投訴的前線人員提供適當培訓,加強他們處理投訴的技巧及能力。

管理層的監管及評估

17. 保險機構應設立一套有效的監控系統,正視由投訴人提出的問題,為一些重複性發生或系統性的問題訂立修正措施。而且,亦應訂立程序,確保能定期將投訴有關的資料呈交保險機構的管理人員作審視。可呈交的資料如下:

(a)投訴宗數及性質的有關數據;
(b)處理投訴的制度能否符合既定的服務標準;
(c)客戶對保險機構投訴處理程序的滿意度;及
(d)同類投訴有否重複再現及採立的修正措施。

內部評估

18. 為確保現行投訴程序能符合既定目標及系統能有效運作,保險機構應安排合適的人員或部門為投訴程序定期進行內部評估。根據結果,改善處理投訴及行政程序、產品及服務質素等。而且,具權限的人員亦有責任檢討及提升系統的運作。

對程序進行定期評估

19. 保險機構應定期檢視投訴處理程序,就滿足客戶合理期望的能力進行定期評估。在進行評估時,應考慮下述因素:

(a)內部因素,如組織架構、保險產品及服務質素之改變;
(b)外部因素,如法規、科技創新及客戶期望之改變;
(c)投訴處理程序的整體表現;及
(d)內部審計的結果。

B. 投訴的處理時限

向投訴人發出確認函

20. 在接獲投訴後的7個工作天內,保險機構應以書面方式,向投訴人發出確認函。確認函可以郵寄、電郵、專人送遞及其他可行方式送交。另外,保險機構應於確認函上提供投訴處理程序及負責有關投訴人員的資料,如姓名、職位及聯絡方式等。

倘保險機構可於7個工作天內作出最後回覆,可同時向投訴人發出確認函及最終回覆。

最終或中期回覆

21. 在接獲投訴後的30天內,保險機構須向投訴人作出最終回覆。如投訴內容比較複雜導致保險機構不可於30天內作出最終回覆,保險機構應發出中期回覆,讓投訴人了解有關調查的進度。

22. 發出中期回覆信函的目的旨在讓投訴人了解投訴的調查進度。於中期回覆信函上,保險機構應解釋未能於特定時限內完成調查的原因及列明預期完成調查的日期。最終回覆信函應明確指出投訴屬實與否。倘經調查後證明投訴屬實,在接受/不接受投訴指控的情況下,向投訴人作出補償,又或經調查後以充分理據證明有關投訴指控為不正確。按投訴的性質及複雜程度,最終回函須於合理時限內發出,如接獲投訴後的60天內。

C. 保存恰當的記錄及文件

保存記錄及文件的期限

23. 接獲投訴後最少5年內,保險機構須妥善地保存有關的文件及記錄。應存檔的文件/資料包括:

(a)投訴人姓名;
(b)投訴詳情;
(c)保險機構及投訴人之間的所有往來信函,包括調解方法及向投訴人作出補償的詳情;及
(d)調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其他問題及修正措施。

存取記錄及文件

24. 應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保險機構須呈交與投訴有關的詳細資料,包括投訴宗數及性質,投訴的調解方法、向投訴人作出的補償、調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其他問題及修正措施。保險機構應設立一套資訊管理系統,記錄相關資料,方便提取資料。

D. 與澳門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組織保持合作

25. 在處理投訴方面,保險機構應全力配合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行動。接獲投訴後,澳門金融管理局會將個案通知相關保險機構,讓其進行調查及回覆投訴人。至於保險機構,亦應有效率地展開調查,並向投訴人提供明確解釋。接獲有關投訴的三十天內,保險機構應將投訴個案的相關文件(如調查報告及保險機構與投訴人之間的往來信件)的副本呈交澳門金融管理局。

26. 為確保本指引的成效,保險機構須自本指引生效後的一個月內,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專責處理投訴的人員資料,如姓名、職位、部門名稱及聯絡方法。倘日後有任何更改,亦應即時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27. 政府部門及非牟利機構亦會向保險機構轉介投訴,要求保險機構作出調解。在不侵犯投訴人的私隱權的前提下,澳門金融管理局建議保險機構向有關政府部門及非牟利機構透露調查結果及調解方法。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42,228,391,184.72  

澳門幣負債

140,954,410,073.38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7,636,868,668.20

銀行結存

83,755,580,226.83  

特區政府存款

94,333,100,000.00

海外債券

49,242,064,632.20  

負債證明書

5,283,659,156.77

特別投資組合

9,171,454,725.62  

金融票據

20,966,500,000.00

其他

59,291,600.07  

其他

12,734,282,248.41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3,050,076,837.21  

外幣負債

5,760.79
 

流通硬幣

141,124,8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283,441.51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5,760.79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19,659.96  

其他負債

309,519,761.29

其他澳門幣投資

170,836,106.36  

外幣投資

12,729,656,828.98  

暫記帳項r

309,519,761.29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768,398,190.53  

資本儲備

14,782,930,617.00
 
 

資本滾存

8,323,920,259.13
 

一般風險準備金

3,839,024,583.70
 

盈餘

2,619,985,774.17
 

資產總計

156,046,866,212.46
 

負債總計

156,046,866,212.46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中三十三個及音樂職程中二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佈,醫院醫生職程矯形外科及創傷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上述開考的履歷公開答辯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亦已在上述名單內註明。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第002/GDS-SCF/2009號批示

經考慮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行使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第1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副局長梁勵碩士以下屬管理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及學校督導人員範疇之權限:

(一)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准許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六)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七萬元為限,如屬豁免進行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九)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簽署屬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疇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二、轉授予本局副局長何絲雅碩士以下屬管理青年廳、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及法律人員範疇之權限:

(一)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准許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如屬豁免進行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八)簽署屬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疇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三、轉授予本局副局長何絲雅碩士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和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及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簽署計算與結算教育暨青年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九)按照法律規定,准許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之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之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相關人員;

(十)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批准人員、物料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二)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之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三)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准許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之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四、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黃健武碩士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准許超時工作;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三)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五、轉授予本局教育廳廳長聞李嘉麗學士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給特別假期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准許超時工作;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豁免進行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發出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私立教育機構學生的學歷文件有關的證明;

(五)批准提供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已撤銷之利宵中學有關的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七)准許有特殊教育需要之學生以選讀科目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之最後評核考試;

(八)對於學生及家長就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學校機關作出之決定聲明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六、轉授予本局青年廳廳長陳家豪學士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准許超時工作;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三)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七、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曾冠雄學士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准許超時工作;

(二)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八、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曾冠雄學士以下屬管理教育暨青年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之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二)准許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豁免進行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之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九、轉授予本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袁凱清碩士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給特別假期;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准許超時工作;

(四)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十、轉授予本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蕭麗芳學士在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准許超時工作之權限。

十一、轉授予本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梁慧琪碩士在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准許超時工作之權限。

十二、轉授予本局延續教育處處長區錦明學士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准許超時工作;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涉及成人教育中心、語言推廣中心及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十三、轉授予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余碧君學士在管理教育暨青年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內,以澳門幣三萬元為限,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之權限。

十四、轉授予樂富中葡幼稚園、永添中葡幼稚園、何東中葡小學、氹仔中葡小學、路環中葡小學、巴波沙中葡小學、二龍喉中葡小學及北區中葡小學的領導機關以下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准許超時工作;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四)准許有特殊教育需要之學生以選讀科目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之最後評核考試。

十五、轉授予高美士中葡中學及中葡職業技術學校的行政領導機關以下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准許超時工作;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

(四)准許有特殊教育需要之學生以選讀科目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之最後評核考試。

十六、轉授予督學協調員黃懿蓮學士、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林茵茵碩士、教育資源中心主任關啟佳碩士、成人教育中心主任張貴新學士、語言推廣中心主任陳正強碩士、 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鄺耀忠碩士、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碩士、青年試館主任潘靈僑學士、駿菁活動中心主任張敏輝學士、外港青年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學士、德育中心主任梁雪恩學士和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薛鳳翹學士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文書之權限。

十七、轉授予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梁顯娟學士、永添中葡幼稚園校長Maria Rita Lizardo Faria Correia學士、何東中葡小學校長鄭愛芬學士、 氹仔中葡小學校長羅永儀學士、路環中葡小學校長鄭國卿學士、巴波沙中葡小學校長陳敏中學士、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學士、北區中葡小學校長高燕嫦學士及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李耀明碩士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文書之權限。

十八、對於是次轉授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九、對於因行使現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十、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屬下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二十一、追認上述各款提及之職位據位人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二十二、追認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蕭麗芳學士及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梁慧琪碩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按第十四款(三)項所作的行為、前督學協調員老柏生碩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至六月三十日按第十六款所作的行為、前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曾曉茵學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按第十六款所作的行為、前巴波沙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學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按第十七款所作的行為及前灣景中葡小學校長陳敏中學士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按第十七款所作的行為。

二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資訊範疇),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朱家強 7.8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處長 羅潔林

代處長 翁成林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本學院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羅志明 7.6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經行政長官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甄美娟

第一委員:陳美霞

第二委員:王美清

公 告

茲特公佈,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批示,以及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對象為旅遊學院公務員,以填補本學院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法律範疇)。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新辦事處裝修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新口岸龍成大廈五、六及七樓。

4. 承攬工程目的:供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作辦公室用途。

5. 最長施工期:18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450.00(澳門幣肆佰伍十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5%;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5%;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材料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0%;
——工地安全計劃5%;
——廉潔誠信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電子範疇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二缺,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亦已上載到本局網址(www.marine.gov.mo),以供參閱。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凡符合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條件的環境保護局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被接納的准考人:

蔡子旺;
賴健豪。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鄭岳威

正選委員:處長 羅誠智

處長 郭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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