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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紐約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的接受書;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修正案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中、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一、刪除第十七條第7款和第十八條第5款。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4款:“按照本公約設立的委員會委員應依大會決定的規定和條件,從聯合國資源領取薪酬。”
三、第十八條第4款改為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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