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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設計及建造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2/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1.20 |
版數: | 662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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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DSMG)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升降機設備之保養合約。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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