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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一百零七條及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環島聯生工業邨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由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土地的批給。
二、鑑於上款所述的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確定的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2,689平方米,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2555號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納入公產,然後再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納入私產,作為無主土地。同時,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2,528平方米,位於路環島松樹街的地塊,故現批出土地的總面積改為117,111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聯生工業 邨有限公司,面積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環島聯生工業邨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上述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股東會的決議,改名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4字樓A及B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1冊第173頁第8496(SO)號。
二、上述土地用作興建和設置工業用途單位,由十二幅以字母“A1”、“B1”、“B1a”、“C1”、“D1a”、“D1b”、“D1c”、“E1”、“F1a”、“F1b”、“F1c”及“G1”標示的地段組成,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4號、第22818號、第22555號、第22556號、第22840號、第22866號、第22557號、第22558號、第22813號、第22559號、第22800號及第22560號。
三、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將“C1”、“B1a”地段的一部分,以及位於該兩幅地段之間的公共街道(松樹街)互相合併,組成一幅單一地段,稱為“C1”街區,並將“B1a”地段的剩餘部分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納入公產,以便在新地段與“B1”地段之間開闢一條街道。
四、提出該申請是基於需將承批公司與東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訂立的轉租合同的登記符合有關規定,該轉租已透過載於Álvaro Rodrigues 私人公證員第5簿冊第68頁的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公證契約完成相關手續,同時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所作的批示,已批准該轉租及核准未來“C1”街區的轉租預約合同。
五、該幅重新組成的土地,總面積為29,79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5251/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及“D”標示。
六、“A”、“B”及“C”地塊組成一幅新地段(“C1”街區),該地段轉為納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6號的整幅土地。
面積為15,286平方米的“A”地塊,相當於在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標示的地段,該地籍圖為上述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附件。
“B”地塊連同“D”地塊,面積分別為9,295及2,689平方米,相當於上述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a”標示的地段,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5號。根據有關的轉租臨時登記,“B”地塊轉為納入第22556號標示,而“D”地塊則按照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的規定,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
儘管基於上述轉租的規定,面積為2,528平方米的“C”地塊在登記上已納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6號的土地,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但根據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規定,其將脫離公產而納入私產,作為無主土地,並以租賃制度批給申請公司,以便組成一幅新地段,稱為“C1”街區,面積為27,109平方米。
七、基此,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合同的擬本。根據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的聲明書,合同擬本的規定及條件已獲承批公司接納。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由Paulina Y Alves dos Santos,已婚,澳門出生,居於澳門學校巷1號豪華閣大廈4字樓A座,及Ló Ioi Weng,已婚,澳門出生,居於澳門羅利老馬路4至6號文德大廈17字樓B座,兩人分別以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董事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修改批給合同擬本的條件。根據附於聲明書的確認,該等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
1)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由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總面積為117,272(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平方米,位於路環島聯生工業 邨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的土地的批給作部分修改。該土地相等於附於上述第28/2003號批示、以字母“A1”、“B1”、“B1a”、“C1”、“D1a”、“D1b”、“D1c”、“E1”、“F1a”、“F1b”、“F1c”及“G1”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發出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4號、第22818號、第22555號、第22556號、第22840號、第22866號、第22557號、第22558號、第22813號、第22559號、第22800號及第22560號的十二幅地段;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字母“D”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5251/1996號地籍圖中,面積2,689(貳仟陸佰捌拾玖)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5號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公共街道;
3)將一幅面積2,528(貳仟伍佰貳拾捌)平方米,以字母“C”標示在上項所述地籍圖中,位於松樹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6號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4)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項所指一幅價值為 $2,528,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貳萬捌仟元整)的地塊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
2. 上款4)項所指以字母“C”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5251/1996號地籍圖中的地塊,用作與以字母“A”及“B”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中,面積為15,286(壹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平方米及9,295(玖仟貳佰玖拾伍)平方米,兩者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56號的地塊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總面積為27,109(貳萬柒仟壹佰零玖)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第二條
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第一條第1款2)項及3)項中所指以字母“C”及“D”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5251/1996號地籍圖中,面積分別為2,528(貳仟伍佰貳拾捌)平方米及2,689(貳仟陸佰捌拾玖)平方米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將基建網絡改道;
2)按照由乙方編製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進行以字母“A”、“B”及“C”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5251/1996號地籍圖中的土地利用所需的一切基礎建設工程;
3)對上款所指的建築工程,乙方保證施工、選料及設備質量良好,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 第10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7.20 |
版數: | 4820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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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簽訂有關「機場跑道以西水域治理專題研究」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7.20 |
版數: | 4820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在經第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增加第(十一)項,條文如下:
“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代表一名。”
二、上指批示原第(十一)項變為第(十二)項。
三、上指批示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三、上款(六)至(十一)項所指的實體的代表由該等實體建議,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第二款(六)至(十二)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7.20 |
版數: | 4820-482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03號和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十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代表梁帶福為漁業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7.20 |
版數: | 4821-482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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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透過公佈於一九六四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7506號訓令*,以無償方式向公共救濟處,後來稱為社會工作局,批出一幅位於路環島十月初五馬路(昔日稱為十月初五街),面積312.5平方米,取整後為313平方米,其上建有一幢向學生及區內其他有需要人士供應膳食,作飯堂用途的建築物的土地。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由於從2004/2005學年起將由教育暨青年局的路環中葡學校向學生提供該服務,故社會工作局認為無必要再由其提供此種社會服務,此外,該局並已為其他有需要的居民提供更合適的解決方法。
在此情況下,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獲監督實體的許可,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決議通過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
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29頁第20317號*,其利用權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F8冊第8頁第7016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出的第6270/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聲明放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位於路環島十月初五馬路(昔日稱為十月初五街),面積31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317號*的土地的批給。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將上款所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土地上的不動產供教育暨青年局作路環中葡學校飯堂設施之用。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05/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7.20 |
版數: | 482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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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塔石廣場重整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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