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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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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94/M號訓令

第104/94/M號訓令

四月二十六日

鑑於澳門地區需擁有受法律培訓之人才,而此法律培訓係配合過渡期之挑戰,尤其係使聯合聲明所保證之價值維持不變而須面對之挑戰,因而設立經二月二十七日第13/89/M號法令認可之法律課程。

澳門大學及其法學院之先後設立,須將上述課程納入其中,而該課程之學士學位之學術及教學編排與學習計劃已經五月十日第126/93/M號訓令核准。鑑於所取得之經驗,現有必要對上述學習計劃引進部分修改。

總督應澳門大學之建議,並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核准載於附件I及附件II內之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之學習計劃以及有關之學術及教學編排。

第二條——廢止五月十日第126/93/M號訓令。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附件I

法律學士學位課程學術及教學編排

1. 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課程計劃之科目,從學術及教學之角度而定,分為八個範疇:

a)私法學:

法學入門
民法總論
債法
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法
物權法
親屬法及繼承法
商法 I
商法 II
國際私法 I
國際私法 II

b)民事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 I
民事訴訟法 II

c)政冶法學:

憲法及政冶學
行政法 I
行政法 II

d)刑法學:

刑法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e)公法學:

一般及區域國際公法
經濟一體化法

f)法律史學及法哲學:

法制及政制史
法律總論

g)比較法學:

中國法總論
比較法系

h)經濟法學:

經濟
公共經濟
稅法
區域經濟關係

2. 在不妨礙由章程賦予學院學術委員會之權限下,由一名教學主任專門負責上述每一範疇,該教學主任因而成為上述委員會成員。

附件II

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學習計劃:

科目名稱 類型 每星期之上課時數
理論課 實踐課

一年級

     
法學入門 全年制 3 2
法制及政制史 全年制 3 1
經濟 全年制 3 2
憲法及政冶學 全年制 3 2
葡萄牙或中國語言文化 I 全年制 2 2

二年級

     
民法總論 全年制 3 2
行政法 I 全年制 3 2
公共經濟 全年制 3 1
一般及區域國際公法 全年制 3 2
葡萄牙或中國語言文化 II 全年制 2 2

三年級

     
債法 全年制 3 2
民事訴訟法I 全年制 3 2
刑法 全年制 3 2
行政法 II 半年制 3 1
稅法 半年制 3 1
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法 全年制 3 1
葡萄牙或中國語言文化 III 全年制 2

四年級

     
物權法 全年制 3 1
親屬法及繼承法 全年制 3 1
商法I 全年制 3 1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全年制 3 1
國際私法I 半年制 3 1
經濟一體化法 半年制 3 1
民事訴訟法 II 半年制 3 1
葡萄牙或中國語言文化 IV 全年制 2

五年級

     
中國法總論 全年制 3 1
比較法系 半年制 3 1
商法 II 全年制 3 1
區域經濟關係 半年制 3 1
法律總論 全年制 3 1
國際私法 II 半年制 3 1
法醫學 半年制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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