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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必要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修改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以便再次降低傳呼服務及地面流動服務之流動或手提站之收費金額,以及地面流動服務之傳統式系統站之收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修改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關於無線電通訊專用服務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收費之第1305項、第1310項、第1315項、第1320項、第1325項、第1330項、第1545項及第1565項修改如下:
1305A.1.6.1.1基地站(有轉發站功能)1488
1310A.1.6.1.2基地站(無轉發站功能)1092
1315A.1.6.1.3.1單工444
1320A.1.6.1.3.2半雙工(每對操作頻率)468
1325A.1.6.1.4.1單工540
1330A.1.6.1.4.2半雙工(每對操作頻率)564
1545B.1.1.2流動或手提站(11)168(每一站及不論操作頻率之數目)
1565B.3.2.1本地服務468
廢止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
本法規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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