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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必須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訂定一九九七年度政府取得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的規格。
根據十一月六日第93/GM/96號批示所委任委員會制定和提交的建議, 總督命令如下:
政府在本年度取得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的規格如下:
I 個人用途客車:
價 格:最高澳門幣146,000.00
汽缸容積:由1,301 c.c. 至1,600 c.c.
馬 力:不限
車 門:4
II 一般用途客車:
A)1. 不超過五座位車輛
價 格:最高澳門幣121,0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500 c.c.
馬 力:不限
2. 六至十二座位車輛
價 格:最高澳門幣155,000.00
汽缸容積:不限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B) 一般工作之多用途車輛
1. 價 格:最高澳門幣95,0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0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2. 價 格:最高澳門幣136,000.00
汽缸容積:由1,001 c.c. 至1,6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3. 價 格:由有權限委員會視情況訂定
汽缸容積:大於2,200 c.c.
引 擎:柴油
馬 力:不限
III 摩托車
價 格:最高澳門幣19,5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25 c.c.
馬 力:不限
IV 特別用途車輛及政府代表用車
規格及價格由有權限委員會視情況訂定。
命令公佈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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