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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有關紅街市郵政分局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1/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21 |
版數: | 633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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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珠江水利委員會科學研究所簽訂有關十字門水道北口整治規劃方案專題研究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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