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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總部設在香港之“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給予在本地區設立總代理處從事保險業務之許可;
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五條及第十條第一款b項及e項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根據第50/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The Wing On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項目:
二、根據經九月十三日第47/82/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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