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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專業協會」簽訂「公共部門及機構能源效益及節能計劃——能耗數據庫及標準借鑒研究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7/2008 |
刊登日期: | 2008.4.23 |
版數: | 3338-334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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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6,08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孫逸仙大馬路,鄰近文華酒店渡假村,由第1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作出部分修改。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以租賃制度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批出一幅面積26,08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孫逸仙大馬路,鄰近文華酒店渡假村的土地的批給合同,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第二組副刊的第1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該土地是用作興建一座設有娛樂、商業和餐飲區、博彩區、停車場及空地的建築物。上述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2字樓25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702(SO)號。
二、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次批給合同的承批公司擬擴建上述被稱為「金沙娛樂場」的綜合性建築物,以便擴大博彩區的面積和增加客房的供應量,為此,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將第二期設計圖則的詳細研究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以便在批出的土地上興建一幢建築物。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
三、基於以上情況,並為開展上述計劃,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遞交的申請書,正式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申請更改所批出土地的利用和局部修改批給合同。
四、由於曾對圖則作出多次修改,因此在確定圖則的各個面積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即計算因更改土地的利用而應收取的回報,並編制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被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有關土地的面積為26,08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086/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和“B2”標示,其中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的面積為24,423平方米,以字母“B1”標示的面積為1,197平方米和以字母“B2”標示的面積為462平方米。該地籍圖附於第1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14號,其以租賃制度批給衍生的權利則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29239F號。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透過提交由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亦稱為Jorge Neto Valente,鰥夫,居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2字樓25室,以「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務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Rui Sousa核實。
九、合同第三條規定,因對批給作出部分更改而須繳付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5/2008號臨時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1256),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已核准的擴建計劃,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孫逸仙大馬路,毗鄰文華東方酒店渡假村,面積26,082(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14號,批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9239F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086/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標示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2. 鑒於上款所述,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六條款及第七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座五星級酒店,其建築面積如下:
1) 五星級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 109,046平方米;
2) 停車場 27,124平方米;
3) 室外範圍 3,984平方米。
2. ......
第六條款——租金
1. ......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乙方繳付的年租為$1,946,77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元整),按以下用途及建築面積計算:
1) 五星級酒店:
109,04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635,690.00;
2) 停車場:
27,12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71,240.00;
3) 室外範圍:
3,98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9,840.00。
3. ......
第七條款——保證金
1. ......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二條
在不妨礙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1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條件繳付溢價金$160,137,280.00(澳門幣壹億陸仟零壹 拾叁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整)情況下,乙方尚須基於本次局部修改,當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納本合同的條件時,向甲方一次過繳付合同溢價金$90,015,160.00(澳門幣玖仟零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整)。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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