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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黎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承包三盞燈圓形地社區活動中心——舊勞工局大樓供應、更換及安裝升降機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8 |
版數: | 371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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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Optical Library光碟轉移服務(第二階段)”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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