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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露宿者中心之工程承包監督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0.5 |
版數: | 671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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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桃園工程”簽訂青洲災民中心外牆維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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