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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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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11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露宿者中心之工程承包監督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5

刊登日期:

2005.10.5

版數:

671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第11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桃園工程”簽訂青洲災民中心外牆維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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