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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文化局總部大樓提供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8 |
版數: | 974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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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氹仔家庭成長軒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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