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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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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77/M號訓令

第113/77/M號訓令

九月十七日

考慮到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規章》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

為利用本身之校舍及節省改建之費用,氹仔及路環之中葡學校必須以試驗方式開始在氹仔官立小學及路環戴思樂官立小學之校舍內運作;

鑑於入讀氹仔及路環之中葡小學學生之註冊數字而發現求學人數有所增加,並考慮到路環戴思樂官立小學取得之經驗及家長之信任;

鑑於有需要規範每一所運作中之學校所使用之名稱;

考慮到社會事務暨文化政務司之建議;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根據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規章》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設立氹仔中葡學校及路環中葡學校。

第二條

上述學校須暫時分別在氹仔官立小學及路環戴思樂官立小學之校舍內運作。

一九七七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李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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