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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地籍司)提供財產及服務的現行收費由八月二十日第139/83/M號訓令訂定,並由三月十三日第45/89/M號訓令及九月二十六日第209/94/M號訓令修改。
由於科技演進,故能提供新服務,特別在數碼化製圖方面,因此有需要調整收費及通過新的申請表格。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以下簡稱地籍司)供應地圖及空中鳥瞰照片按下表收費:
一、本地區基礎圖
面積 | 紙 價格/每頁 (澳門幣) |
靜電 繪圖紙 價格/每頁 (澳門幣) |
透明紙 價格/每頁 (澳門幣) |
A4 | 15,00 | 25,00 | 125,00 |
A3 | 30,00 | 50,00 | 250,00 |
A2 | 65,00 | 125,00 | 500,00 |
A1 | 90,00 | 250,00 | 1 000,00 |
A0 | 180,00 | 500,00 | 2 000,00 |
超過A0 | a) | b) | c) |
a) 地圖面積大於A0而闊度少於一米時,價格為每0.01平方米(一平方分米)澳門幣2.50(貳圓伍毫);
b) 地圖面積大於A0而闊度少於一米時,價格為每0.01平方米(一平方分水)澳門幣5.00(伍圓);
c) 地圖面積大於A0而闊度少於一米時,價格為每0.01平方米(一平方分米)澳門幣20.00(貳拾圓)。
由於地形圖及地籍圖出圖工作的專門性,故該類申請的收費會按每一工時澳門幣220.00(貳佰貳拾圓)計算,並按有關收費表,根據所要求副本數量而收取附加費。
倘申請供應一套地圖時,須繳交定金澳門幣500.00(伍佰圓)。
二、數碼化地圖
唯讀光碟(CD-ROM)數碼化地圖的收費為澳門幣3500.00(叁仟伍佰圓),並於申請時繳交定金澳門幣500.00(伍佰圓)。
申請唯讀光碟所載的部份數碼化地圖時,每磁碟的收費為澳門幣600.00(陸佰圓)。
三、空中鳥瞰照片
本地區空中鳥瞰照片(1980、1988及1993年版)的價格為每一副本澳門幣220.00(貳佰貳拾圓)。
第二條—— 一、所供應的物品不得作申請目的以外的用途。
二、刊登上述照片、地圖及唯讀光碟的複製權收費,按每一情況訂定。
三、授權予地籍可可批准將刊登之資料作全部或部分複製,及對該等資料作甄選。
第三條—— 一、地籍司可為執行劃界、放點、地形測量等工作按下表收取費用:
定金 (澳門幣) |
收費 (澳門幣) |
|
劃界(RGCU) | ||
面積為100平方米以下 | 500,00 | 1 650,00 |
面積由101至1000平方米 | 500,00 | 2 200,00 |
面積由1001至3000平方米 | 500,00 | 2 750,00 |
面積為3000平方米以上 | 500,00 | a) |
放點 | ||
10點以下 | 500,00 | 1 650,00 |
由11至20點 | 1 000,00 | 2 750,00 |
20點以上 | 1 500,00 | a) |
詳細的地形測量 | 1 000,00 | a) |
a) 在戶外工作的基本收費為每日澳門幣1650.00(壹仟陸佰伍拾圓)。
該表所載的收費皆附有一根據山勢地形或城市密度而改變的系數,其數值如下:
F1 = 1.0——山勢地形平坦,少許樹木或城市密度不高;
F2 = 1.2——山勢地形、樹木或城市密度一般;
F3 = 1.5——山勢地形突出,多樹木或城市密度高。
二、上款以外的服務,及因工作的專業性而需使用專業技術人員時,其收費以所使用的公務員或人員的職級、所耗時間及物料為基礎訂定。
三、供應及運送劃界使用的標記及標椿而收取的費用,按每一情況訂定。
四、供應都市建築總章程(RGCU)所需的地圖及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規定的地籍圖,每一副本收費為澳門幣50.00(伍拾圓)。
五、申請更改姓名或日期,每次收費澳門幣330.00(叁佰叁拾圓),其後每一副本的價格為澳門幣50.00(伍拾圓)。
六、申請修改或分割地段,更正面積及提供座標或高程,收費按參與公務員或人員之職級及所耗時間與物料而訂定,其後每一副本的價格為澳門幣50.00(伍拾圓)。
上述收費亦適用於申請修改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的地籍圖。
第四條——非財政自治之公共機關得免除支付前數條所指之費用。
第五條—— 一、核准附於本訓令的向地籍司申請提供服務表格格式。
二、表格在地籍司辦事處免費供應。
第六條—— 出售產品及提供服務的收益,列入年度總預算經常性收入表第七節“出售耐用資產及服務”的“其他收費帳目”內。
第七條——廢止九月二十六日第209/94/M號訓令。
第八條——本訓令自公佈日翌月的首個工作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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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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