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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f)和g)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三)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四)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
(五)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六)呂碩基;
(七)唐志堅;
(八)梁慶庭。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15 |
版數: | 9782-978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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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簽訂“2008/2009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15 |
版數: | 978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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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及行政長官第203/2008號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呂紅碩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的秘書長,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止。
二、擔任有關職務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54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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