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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國際勞動節一百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澳門幣五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1-65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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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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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建議,批准“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修改相關章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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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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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3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嘉樂庇大橋理論與結構之分析研究」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322,125.00(澳門幣貳佰叁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968,950.00 |
2009年 | $ 1,353,175.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 07.12.00.00.04、次項目8.051.141.01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1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2-65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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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1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迅興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56,565,544.80(澳門幣壹億伍仟陸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59,998,162.35 |
2006年 | $ 80,555,878.20 |
2007年 | $ 15,226,693.80 |
2009年 | $ 784,810.45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8、次項目8.090.110.03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1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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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1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大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巴波沙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691,918.50(澳門幣柒佰陸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伍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6,833,455.40 |
2008年 | $ 535,046.80 |
2009年 | $ 323,416.3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29、次項目8.051.111.02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1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3-65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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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1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3,575,000.00 |
2008年 | $ 2,275,000.00 |
2009年 | $ 650,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7、次項目8.090.22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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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7,760,000.00(澳門幣柒佰柒拾陸萬元整)。
* 請查閱:更正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2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4-65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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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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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提供「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6,334,687.20(澳門幣貳億柒仟陸佰叁拾叁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15,139,453.00 |
2010年 | $ 138,167,343.60 |
2011年 | $ 23,027,890.6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1、次項目8.090.019.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2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5-65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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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37,382,678.00(澳門幣叁億叁仟柒佰叁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68,318,404.40 |
2008年 | $ 162,807,962.70 |
2009年 | $ 106,256,310.9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7.010.128.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2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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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37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向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購買「車輛」,及保證其財政支付。
然而,由於上述公司未能供應部分車輛而須對有關費用作出調整,並須修改第37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9,900,000.00(澳門幣玖佰玖拾萬元整)減少為$2,550,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7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 1,020,000.00 |
2010年 | $ 1,53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2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20 |
版數: | 656-65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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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050,749.42(澳門幣肆佰零伍萬零柒佰肆拾玖元肆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4,050,749.42 | |
總收入 | 4,050,749.4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050,749.42 |
總開支 | 4,050,749.42 |
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其他成員:馬耀權,李文儉,毛傲賢,鄧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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